沪府办发〔2024〕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加强本市中小企业融资支持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0月28日
关于加强本市中小企业融资支持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有效落实中央推动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政策,激励和推动金融机构敢贷、愿贷,强化银企对接,加强本市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若干措施:
一、落实中小企业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金融监管总局关于无还本续贷工作的最新要求,优化本市无缝续贷工作,推进无缝续贷增量扩面,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闭环,稳定企业融资预期。将续贷对象扩展至所有小微企业,续贷政策阶段性扩展到2027年9月30日前到期的中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综合采用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等方式满足不同类型客户的资金需求,力争2024年全市无缝续贷累计投放超1万亿元。及时调整风险分类标准,不因续贷单独下调贷款风险分类。(责任单位:上海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二、充分发挥央行政策工具引导作用。用好用足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投入更多信贷资源。加强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和结果运用,推动金融机构持续提升中小企业服务质效。(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三、建立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进一步打通小微企业融资存在的堵点卡点,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成立工作专班,开展“千企万户大走访”活动,全面排摸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梳理依法合规经营、有真实融资需求、信用状况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名单;第一时间将企业融资需求名单推荐给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原则上一个月内完成授信审批,确保信贷资金直达小微企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上海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委金融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工商联、各区政府)
四、健全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机制。引导商业银行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和加快授信响应速度,统筹考虑履职过程、履职结果和损失程度等因素,健全贷款尽职免责制度,完善免责认定标准,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合理确定不良容忍度,普惠信贷业务风险状况未超过所在经营单位不良容忍度目标的,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可对分支机构负责人、小微业务相关从业人员免予追责,切实为基层信贷人员松绑减负。(责任单位:上海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国资委)
五、推动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增量扩面。2024年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业务规模扩大到1200亿元。强化银担风险共担机制,夯实中央和本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风险分担机制。加强科技型企业担保增信,在担保基金中单列50亿元,推动实施“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提升科技型企业担保额度上限。进一步丰富政策性融资担保产品体系,推出“知识产权+”、科技研发、汇率避险等系列产品。充分利用区块链技术,推进大宗商品供应链金融担保业务新模式,为大宗商品供应链企业增信赋能。深化市区联动、“政会银企”等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园区批次贷”“商会批次贷”。(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委金融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商务委、市工商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金融监管局、各区政府)
六、优化新一轮中小微企业信贷奖补政策。安排2024-2025年新一轮中小微企业信贷奖补政策资金10亿元。加大信贷风险补偿力度,取消科技、农业、绿色低碳等重点行业不良贷款补偿门槛,提升补偿比例至55%,对首次贷款额外再提高5%。做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前补偿”试点工作,研究将该模式逐步推广应用到科技型企业等重点领域。优化信贷奖励资金考核指标和评审方式,推动商业银行更好落实首贷、续贷政策,优化融资对接服务。(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上海金融监管局)
七、统筹用好财政贴息贴费政策。发挥好市、区财政贴息贴费政策作用,优化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设计,加强数据赋能,提高政策的普惠性和精准性,推广“免申即享”方式,进一步提升政策支持效率,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有效提高企业获得感。(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八、大力推进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2024年底前完成市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称“融资服务平台”)整合。持续优化融资服务平台功能,不断拓展服务网络,到2026年底基本建成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新型普惠融资服务体系,实现银企对接和融资撮合更便捷、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更高效、数据开发利用制度规则更完善、信息价值挖掘和信贷产品创新更深入,推动更大力度政策集成。(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金融办、市数据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金融监管局)
九、加快推动融资服务中心建设。明确建设标准,2024年底前形成本市“16+N”(16个区和N个重点产业园区)的融资服务体系。强化功能建设,梳理形成各项金融惠企“政策包”和“服务包”,吸引各类型机构入驻融资服务中心,提供“一站式”综合金融服务。提升服务质效,对接融资服务平台,加强线上线下服务协同联动。(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各区政府)
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明确的职责分工,加快部署推进,加强跟踪问效,确保相关政策和服务迅速、平稳推进。发挥金融政策和财政政策的协同作用,结合中小企业的实际需求与融资特点,着力提升政策引领效能与精准度,相关操作指引或产品方案10月底前出台。市金融管理部门要及时做好政策发布,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政策解读,加强线上线下协同联动,持续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沪府办发〔2024〕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优化上海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 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0月15日
优化上海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 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要求,优化上海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简称“市融资信用平台”),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工作目标
到2024年底,按照“统一服务平台、唯一数据出口”要求,完成市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整合优化,统筹建设一个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网上融资服务平台,保留一个向金融机构共享跨部门融资信用信息的出口,并保障平台整合期间继续提供服务。
到2026年底,市融资信用平台功能持续优化,服务网络不断拓展,银企对接和融资撮合更加便捷,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更加高效,向信用服务机构开放数据的制度规则有效建立并不断完善,信息价值挖掘和信贷产品创新更加深入,政策集成力度更大,中小微企业信用融资的可得性、获得感明显提升,基本建成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新型普惠融资服务体系。
二、优化平台建设
(一)统一建设市融资信用平台
按照国家“只保留一个省级平台”要求,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统筹建设市融资信用平台,纳入市级财政资金保障,作为本市集中统一提供跨部门融资信用信息、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健全平台建设管理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委金融办、市数据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单位加强业务指导,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负责建设和运维市融资信用平台,各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和市大数据中心提供数据保障。将市融资信用平台作为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上海节点,上联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下通各区政府和重点产业园区子平台,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开放应用中发挥“地区枢纽”作用,更好地服务金融机构和中小微企业。
(二)优化市融资信用平台功能
明确平台总体定位,按照“公共服务归政府、市场服务归企业”的原则,强化市融资信用平台的公共服务功能,为金融机构提供高效的基础信息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便捷的融资申请渠道;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基于平台依法开放的信息,创新开发信用产品,提供高质量、多样性的信用服务。健全完善市融资信用平台“前中后”台服务体系,优化企业服务前台,支撑融资精准撮合、智能匹配等融资申请窗口功能;升级金融机构服务中台,助力金融机构开展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强化综合管理后台,实时监控信息使用情况。全面集成“信贷风险补偿、融资担保”等企业融资专项支持政策,绘制政策“导航图”,与“一网通办”平台相衔接,推动相关业务实现在线申请办理。加强大数据分析应用,探索建立完善“政策找人”机制。建立“线上公证”“线上仲裁”“批量诉讼”机制,有效处置融资纠纷。
(三)拓展全市融资信用服务网络
积极构建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推动各区政府和重点产业园区因地制宜建设融资信用服务子平台,提升安全等级保护水平,有序接入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各子平台充分利用一体化网络共享信息资源,归集本地信用信息,支持融资信用服务创新,提升融资信用服务能力。各区政府和重点产业园区加强融资信用服务宣传,探索利用“信用服务窗口”“融资服务中心”设立融资信用服务线下工作站点,延伸服务网络。
三、强化信息供给
(四)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清单
实施融资信用信息清单管理,全面落实国家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清单,立足本市信息基础和融资信息需求,按照“扩大共享范围、细化数据字段、优化共享方式”的原则,制定本市融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清单(以下简称“共享清单”),并根据实际动态调整。加强社会保险、公共资源交易、纳税、水电气费缴纳等涉企重点信息的归集共享,确保共享清单信息应归尽归,信用信息价值充分释放。
(五)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出口
根据共享清单统一归集全市融资信用信息,依托市融资信用平台,打造向金融机构集中提供跨部门融资信用信息服务的“唯一出口”。上海市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数据接口纳入市融资信用平台,保持开放公共数据项、接口服务公益性不变。
(六)健全信息归集共享长效机制
共享国家层面信用信息,加强与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对接,持续提升信息双向联通质效,及时共享国家层面“总对总”对接信息;探索与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效联动共享的方式和路径。优化本市信用信息归集路径,按照共享清单,将融资信用信息物理归集至上海市大数据资源平台的融资信用服务专区,高效支撑市融资信用平台应用;暂不具备物理归集条件的行业领域,通过专用数据接口满足市融资信用平台应用需求。各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加强数据治理,健全更新维护机制,提高共享信息质量和服务质效,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可靠。鼓励企业通过市融资信用平台,按照“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方式补充完善自身信息。
四、深化数据开发利用
(七)做好信用信息服务
提升信息查询服务,市融资信用平台按照“公益性”原则,依法依规向金融机构提供数据推送、信息查询、信用报告查询等服务;有序扩大信用信息查询范围,完善信用报告查询制度,提高信用报告质量。创新信用评价服务,迭代更新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对中小微企业开展信用评价,供金融机构参考使用,助力开发金融产品。依法推动信用信息开放,在保障信息安全和合规使用的前提下,研究建立融资信用信息开放规则和标准,依法有序向各类信用服务机构开放数据。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开展数据加工分析,丰富市场化信用产品和服务供给,培育壮大信用服务市场。
(八)支持融资产品创新
加大融资产品研发和投放力度,引导银行、保险、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入驻市融资信用平台,强化多方联动,增加多元融资产品供给;推动接入市融资信用平台的金融机构优化授信审批流程,推出更多自动化、智能化的线上融资产品。探索特色融资服务,以需求为导向,进一步归集链主企业、特色产业集群、集中交易场所等特色信用信息,促进产业链、供应链、资金链与信用链融合,开发特色融资产品,提供精准融资服务。
(九)创新特色服务
深化联合建模和全流程放贷国家创新试点,引入更多金融机构开展联合建模合作,提供信贷产品一键申请、全流程跟踪提醒等服务,实现贷款申请全流程线上操作。深化数据模型研究实验室建设,积极探索有效模式,推动贸易、航运、科技创新等领域融资专业实验室建设,建立特色指标库、样本库、算法库,开发适用于不同场景的评价模型,服务重点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探索与“国家信用信息归集加工联合实验室”开展联建,推动国家层面数据支持上海,促进本市金融产品创新和特色应用。
(十)加强新技术应用
加大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持续提升平台管理和服务能力。积极应用区块链技术,加强授权和数据使用的合规审计,提高数据管理透明度。运用联邦学习、多方安全计算等技术,在确保公共数据不出域前提下,推动敏感数据开发应用。探索提供通用基础大模型、模型算力平台和场景化大模型训练,支持金融机构产品创新,提升信用信息在市场分析、信贷审批和客户服务等场景中的应用效能。
五、加强组织协调
(十一)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
市发展改革委加强统筹协调,会同各部门和单位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共同推进平台整合优化。市政府办公厅推动平台入驻“一网通办”,实现企业自动认证注册,支持平台推广。市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金融监管局推动金融机构接入平台,及时收集反映银行服务中小微企业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产品创新。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和各区政府支持平台集成信贷风险补偿、融资担保等融资专项支持政策。市数据局和市大数据中心加强数字化项目建设指导和数据归集管理。各区政府和重点产业园区做好本地融资信用服务。
(十二)强化安全保障责任
建立健全平台管理制度,加强平台信息安全管理,提高共享接口、对外服务等环节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确保信息归集使用安全。加强信息授权规范管理,未经脱敏处理或信息主体明确授权,不得对外提供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违法传播、泄露、出售有关信用信息。平台接入机构强化内部信息安全管理,对获取的信息不得用于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以外的活动。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统计局、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实施,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助力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现将《科技助企惠企政策新十条(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科技助企惠企政策新十条(试行)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统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4年9月27日
《科技助企惠企政策新十条(试行)》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推进产学研融通创新,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引导激励市场、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特制定政策如下:
一、设立创新联合体产学研联合基金。支持“7+28+N”产业链群创新发展,根据产业链特色、基础、优势,有重点、分阶段、分层次设立不同规模类型创新联合体产学研联合基金,实施期一般为三年。一是择优选择重点产业链重点领域设立由省级配套的创新联合体产学研联合基金,单只总规模不高于2亿元,由创新联合体、省科技厅、社会资本多元出资。支持创新联合体联合攻关、协同创新、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共性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二是鼓励其它产业链创新联合体与社会资本联合备案设立产学研联合基金,省科技厅根据实施情况,给予后补助。
二、实施重点规上工业企业研发奖补。对研发经费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且占比高和增速快的规上工业企业,每年分别选取前50名给予每家50万元奖补(两者不重复支持),用于研发和绩效工作。对研发经费投入前200强的规上工业企业,实行一对一跟踪服务,集成项目、平台、人才等相关资源进行重点支持。
三、实施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工作奖补。依据上年度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完成情况,对全省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和航空港区分级分档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工作奖补。
四、选聘“科技副总”。探索“编制待遇在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的事业单位,工作在企业”的科技人才靶向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模式。选聘“科技副总”在企业工作,服务期原则上为两年(表现优秀、双方自愿的可以延续)。给予“科技副总”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对考核优秀的“科技副总”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申报下一年度省级科技攻关计划项目不受所在单位名额限制。“科技副总”任职期间与企业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并经过技术合同登记的,企业可申报技术转移奖补,按技术合同实际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的一定比例给予后补助,最高补助企业100万元。
五、提高科技贷损失补偿比例。支持科技型企业攻关关键核心技术的融资需求,提高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融资可得性,对与高水平高校、科研机构开展实质性产学研合作,且上一年度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企业,“科技贷”损失补偿比例提高至80%;符合以上条件的贷款损失在开展绩效评价等考核评比时不予计入合作银行、专业机构损失率。
六、设立省级天使投资母基金。设立总规模30亿元的天使投资母基金,遴选国内知名子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精准支持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投早、投小、投科技。提高天使投资母基金在子基金中的配置比例上限至50%,降低子基金的返投比例至1倍,提升总体容亏比例至40%,不以单一项目或单一子基金盈亏作为考核评价依据。
七、实施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奖励。对省级以上(含省级)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实施奖补,采用载体升级、评价考核和孵化绩效等因素作为主要衡量指标,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八、实施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奖励。对在省创新创业大赛中初创组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成长组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在全国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中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及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九、鼓励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对出资2000万元以上设立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的企业,可给予其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冠名权。对企业出资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十、实行惠企经费直拨制度。省级以项目法支持科技型企业的经费,探索实施省级直拨到企业的“直通车”制度,确保财政经费及时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1月15日,深圳在第二十六届高交会上发布科技创新种子基金风险补偿方案,引入科技保险为“耐心资本、大胆资本”保驾护航,推动硬科技成果产业化。
根据第二十六届高交会组委会发布的最新消息,深圳将在科技创新种子基金的基础上,重磅推出风险补偿方案,通过“基金+保险”,进一步推动更多金融资本大胆地投早、投小、投硬科技。
方案将引入科技保险补偿,以种子基金投资的种子期企业或项目为保险标的,通过保险分担被投项目的科技成果转化风险,保险期限最长可达15年。在子基金到期时,由专业第三方机构对科技成果转化结果进行认定,对于未能成功转化的项目,保险机构将根据约定赔偿相关方的损失。同时,建立“保投联动”模式,保险资金可以通过“优先认购权”参与种子期项目投资。通过这样一系列制度设计,破解早期项目风险高、周期长等资本“不愿投、不敢投”的痛点。
政府敢分担,资本才敢投。深圳种子基金风险补偿方案的推出,将助推更多金融资本投向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的种子期科技项目,助力初创企业跨越创新“死亡谷”。
来源:羊城派 沈婷婷 2024-11-15
11月1日晚间,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六部门修订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了解,修订后的《办法》主要从五方面降低了投资门槛,包括允许外国自然人实施战略投资,放宽外国投资者的资产要求,适当降低持股比例和持股锁定期要求等,旨在进一步拓宽外资投资证券市场渠道,发挥战略投资渠道引资潜力,鼓励外资开展长期投资、价值投资。
同时,《办法》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方面作出规定。六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还就外国投资者能否对新三板进行战略投资等多个市场关注的问题进行解答。
据介绍,战略投资是特定外国投资者直接取得并中长期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2005年,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税务总局、原工商总局、国家外汇局等五部门发布《办法》。据统计,《办法》实施以来,外国投资者累计战略投资600多家上市公司。但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证券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产生了引进更多优质外资的需求。并且,随着外商投资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出台或修订,相关监管制度发生了重大调整,亟须根据新形势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六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引导更多优质外资投向上市公司,既能够促进利用外资扩总量、提质量,也有助于推动我国产业升级、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同时,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日益完善,为有效防范风险提供了制度保障。
据了解,修订后的《办法》主要是从五方面降低了投资门槛,旨在进一步拓宽外资投资证券市场渠道,发挥战略投资渠道引资潜力,鼓励外资开展长期投资、价值投资。
一是允许外国自然人实施战略投资。原《办法》仅允许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战略投资,外国自然人不能实施投资。本次修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保持一致,将外国自然人纳入外国投资者范畴,允许其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
二是放宽外国投资者的资产要求。原《办法》要求外国投资者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为便利和促进上市公司引入更多长期资金,本次修订适当降低了对非控股股东外国投资者的资产要求。如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后不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则对其资产要求降低为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如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则依然要求其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三是增加要约收购这一战略投资方式。原《办法》规定的战略投资方式仅包括定向增发和协议转让两种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和证券市场实际情况,此次修订增加允许外国投资者以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
四是以定向发行、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允许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份作为支付对价。原《办法》并无涉及跨境换股的相关规定,战略投资作为并购的一种特殊情形,适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相关要求。《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规定,以跨境换股形式并购境内企业的,作为支付手段的股权应当是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本次修订,为吸引外国投资者综合运用现金、股权等多种方式战略投资上市公司,也便利境内上市公司通过跨境换股收购境外资产,同时考虑到定向发行、要约收购已有监管规则保障交易公允,我们对跨境换股实施分类管理。对于以定向发行、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战略投资,允许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权实施跨境换股。
五是适当降低持股比例和持股锁定期要求。原《办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首次战略投资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应当在10%以上,并且取得的股份在三年内不得转让。本次修订,结合证券市场监管规则,我们取消以定向发行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持股比例要求,将以协议转让、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持股比例要求从10%降低至5%;适当放宽持股锁定期要求,同时坚持战略投资的中长期投资属性,将外国投资者的持股锁定期由不低于3年调整为不低于12个月,如果其他规定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相关要求),则需要符合相关规定。
对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作出规定
同时,修订后的《办法》也对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作出了规定,主要涉及五个方面。
一是压实中介机构责任。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就战略投资是否合规出具专业意见,中介机构经尽职调查认为不合规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中国证监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规定处罚不尽责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应说明外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各种方式(含QFII/RQFII、沪深港通等机制)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防范多方式持股超出股比限制或取得控制权。违反负面清单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二是规定投资者在信息披露时可以作出合规承诺。外国投资者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对战略投资是否符合《办法》一并进行披露,并可以应相关方要求对合规战略投资作出承诺,若违规则自愿在一定期间不行使表决权、不质押股份等。
三是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衔接。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依照《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四是与反垄断审查规则衔接。战略投资达到经营者集中标准的,应当申报反垄断审查。构成经营者集中,且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五是增加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规定。除各联发部门依法履行监督处罚职责外,商务主管部门还可以对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对新三板公司战略投资参照适用《办法》
六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也对一些市场关心的问题进行了答复。
关于外国投资者能否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也就是新三板进行战略投资,其表示,外国投资者对新三板挂牌公司实施战略投资可以参照适用《办法》。
关于外国投资者通过QFII/RQFII、沪港通、深港通、沪伦通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或存托凭证是否需要符合《办法》规定,相关负责人称,不需要,但需符合证券市场相关监管规则要求。
关于已实施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锁定期是否同样缩短,相关负责人表示,为维持投资关系的稳定,保障证券市场投资者利益,已实施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应按照其原有承诺,继续按原《办法》规定执行3年锁定期要求。
还有,外国投资者能否以《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中“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身份参与上市公司提前确定发行对象的定向发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可以,外国投资者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身份参与上市公司提前确定发行对象的定向发行,除了应当遵守《办法》相关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
新的《办法》出台后,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是否还需要报商务部门审批并取得批复,相关负责人称不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全面取消了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的审批和备案,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对战略投资事项审批。
来源:中国基金报 吴君 2024-11-01
近日,据陕西省财政厅消息:为进一步规范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提高投资效益,该厅印发了《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从投资要求、投资管理、投资退出、风险控制、绩效评价与奖励让利等方面,对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运营作了详细要求。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经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引导基金可直接投资项目,直接投资的项目一般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重点项目。
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对种子、天使类子基金出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40%。省内各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和省级国有独资及全资企业占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比例合计不超过70%。
引导基金在年度意向投资计划范围内实行分级决策。出资额5亿元以上的子基金,设立方案由管委会审批;出资额2亿元至5亿元(不含5亿元)的子基金,设立方案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审批;出资额2亿元以下(不含2亿元)的子基金,由引导基金合伙企业决策,管委会办公室对其决策进行监督。
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投资,应在子基金存续期满、存续期内达到预期目标时,按照协议(合同)、章程约定,通过股权回购、转让、清算等方式适时退出。引导基金的退出未明确约定或存在争议时,应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退出价格。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和子基金管理机构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和投资运作,防范各类风险。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省财政厅制定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对引导基金进行日常监管和绩效评价。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对子基金进行日常监管和绩效评价。引导基金和子基金的绩效评价以会计年度为周期,实行一年一评。
来源:澎湃陕西 2024-11-11
近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示的北京“专精特新”专板股权融资奖励名单显示,拟对微元合成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深势科技有限公司等165家专板企业进行股权融资奖励,“真金白银”支持金额近1000万元。
为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赋能提升作用,加快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2022年11月,证监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布高质量建设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的指导意见。去年6月,北京“专精特新”专板建设方案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成为全国首批设立的“专精特新专板”,并于同年8月24日正式开板。
政策咨询与宣贯、融资路演对接、银企对接、知识产权服务、科技金融、股权激励培训、挂牌上市辅导与培训……专板运营机构北京股权交易中心通过这一系列服务,持续探索解决“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早期的信息不对称、发展欠规范、融资少机会等难题“痛点”。
截至今年11月初,北京专板企业数量已达489家(486家在板企业、3家适用“绿色通道”挂牌新三板而退板企业),其中孵化层98家、规范层297家、培育层94家。专板企业中,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达296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86家,创新型中小企业87家。专板企业累计融资150亿元,帮助3家企业通过“绿色通道”机制完成新三板挂牌。目前,北京专板在企业融资规模、多层次资本市场联动、入板企业数量、政策支持方面实现领跑。
北京还在全国首创专板融资奖励政策。据了解,为支持引导更多专精特新企业实现股权融资,加快企业高质量发展,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支持下,专板对入板并获得私募股权融资的专精特新企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从本次公示的奖励名单、资金情况看,34家企业将获得100671元股权融资奖励;65家企业将获得67114元奖励;66家企业将获得33557元奖励。奖励总金额接近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