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金发〔2025〕40号
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各在沪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科学技术部等部门关于科技金融及科技保险的工作部署,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推动上海科技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5年6月12日
关于推动上海科技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同上海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相适配的科技保险体制,发挥科技保险支持创新的减震器和稳定器作用,提升科技保险质效,促进保险服务创新与科技创新深度融合,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聚焦重点领域加强保险保障
(一)支持重大技术攻关与重点产业。加强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重点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点领域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核心创新创业人才的保险支持。积极对接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先导产业的发展需求,构建功能聚焦、特色发展、适配创新的保险保障体系。鼓励探索系统化、集成化的科技风险综合管理模式。支持临港新片区科技保险创新引领区建设。
(二)支持未来产业与前沿科技。聚焦低空经济、人形机器人、量子科技、类脑智能、脑机接口、6G、硅光、第四代半导体等未来产业发展趋势,紧跟前沿科技进步方向,深入研究企业基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等各环节的风险特征,提供定制化服务,打造保险产业与未来产业共同成长的“伙伴关系”。
(三)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共性风险特征,推出“标准化、低费率、保基础”的普惠型科技保险产品包,鼓励有条件的产业园区、孵化器、产业化基地、未来产业集聚区等主体集中投保,扩大保险对中小企业的惠及面。支持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等产品提高企业融资便利度和可得性。
(四)支持科技型企业“走出去”。依托上海国际再保险中心建设的战略优势,整合境内外保险资源和全球服务网络,为“走出去”企业定制覆盖侵权责任、出口信用、知识产权保护、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人员安全及医疗、网络数据安全等风险的综合保险方案。研究建立跨境科技保险理赔服务协作机制,提升企业海外风险防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二、推进科技保险产品服务创新
(五)鼓励产品与服务创新。构建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科技保险产品矩阵。推动研发费用损失补偿保险、研发责任保险、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补偿保险等创新产品落地应用。鼓励为科技创新成果的首试首用、推广应用、迭代更新提供产品质量和产品责任类保险保障。提升知识产权保险覆盖率,鼓励探索专利转化应用、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等特色险种。拓展网络安全保险应用,提升科技创新的安全韧性。识别重点产业链上下游风险,发挥“链主”牵引作用,创新产业链供应链科技保险服务模式。
(六)改进承保理赔服务。探索符合创新规律的风险评估、定价、承保、理赔、风险减量服务模式。鼓励在科技保险定价模型中引入“沪科积分”评价结果。加强保险科技应用,增强科技企业识别与筛选能力,提升线上审核服务占比,加快建立智能风控体系,深化人工智能在科技保险垂直领域的应用。
(七)推进行业标准建设。探索建立科技企业全景式评价机制,提高科技风险特征识别能力。研究建立网络风险、数据风险评估标准和损失认定标准。研究建立知识产权、网络数据安全服务与保障标准,扎实推进“保险+服务”应用。按需发布相关险种示范条款和承保理赔规范。
三、提升专业化与风险管理能力
(八)加快专营化建设。鼓励大型保险机构发挥主力军作用,建立科技保险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资源保障体系,完善专项考核机制,加大专属产品开发力度,加快培育“懂产业、懂技术、懂保险、懂企业”的专业人才。推动专配系统改造与技术升级。建设科技保险专营机构。研究与科技保险相适应的专业监管方法,适度提高科技保险产品创新包容性,探索产品备案“绿色通道”机制。
(九)健全风险分担机制。支持保险机构通过组建共保体、再保险等形式分散重大技术攻关风险。鼓励试点特殊风险转移工具,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风险分散。探索打造保贷投联动服务体系,发挥保险资金杠杆与风险管理功能,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综合金融服务模式。
(十)发挥专业中介功能。引导中介服务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建立公允合理的收费机制,提供产品需求对接、科技咨询、科技价值评估、技术风险评价等服务,为科技保险业务开展提供参考。
四、优化科技保险发展生态
(十一)激发市场需求。鼓励概念验证平台、中试平台、高质量孵化器、特色产业园区、未来产业集聚区发挥资源集聚优势,支持保险机构主动对接企业、精准匹配服务。发挥科技保险工作服务站“靠前服务”功能,支持保险机构进驻科技金融服务站,加强需求调研、政策宣贯和服务落地。
(十二)加强多方协同联动。整合保险和科技专业人才,分领域建立科技保险专家库,为科技风险的识别、评估、量化、定责、定损等提供技术支持。统筹科技主管部门、科研院校、保险机构、功能型平台及企业资源,开展技术成熟度评价、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风险减量服务标准等技术攻关,提升科技保险产品创新与风险管理能力。
(十三)加强数据信息共享。围绕科技保险新产品落地和企业便捷投保的实际需求,打通信息壁垒,推动跨部门、跨机构的数据信息共享。建立科技保险产品目录与科技型企业名单双向互推机制。加强科技保险数据积累,适时开展产品回溯,推动差异化、精准化定价。
(十四)做好宣传推广。各区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结合辖内科技资源和产业发展实际,推动建立科技型企业与保险机构的常态化对接机制,营造促进科技保险发展的良好环境。鼓励保险机构通过企业沙龙、专题研讨、成果发布等多种形式,加强企业互动,增进企业对科技保险的信任度和认同感。
五、加强合规管理和支撑保障
(十五)守牢合规底线。保险机构要认真落实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强化内部控制和管理,完善操作流程,扎实做好科技保险合规管理工作。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加强业务管控,确保保费补贴申请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相关工作依法合规。
(十六)加强政策支持。上海金融监管局、上海市科委指导成立工作专班,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科技保险的工作推进。上海市科委负责制定并实施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探索基于“沪科积分”评价结果的企业阶梯式支持计划,提升对前沿科技和未来产业、科创浓度和成长性较高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研究将科技保险服务纳入上海市科技创新券政策支持范围。对在科技保险工作推动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予以表扬。
沪府办发〔2025〕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聚焦强主体、补链条、改机制,加快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升科技创新体系整体效能,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升科技服务供给质量
(一)推动科技创新资源开放
优化运营管理和开放共享考核制度,加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学仪器向社会开放力度。建立企业机时申请绿色通道,保障企业用户的机时比例。(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
加强校企合作,创建联合创新中心等平台,推动高校院所图书馆、实验室、科技情报、教学资源等向合作企业开放。(责任单位: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
探索试点“科学数据银行”模式,建立高校院所之间的数据共享机制,推动公共数据分级分类开放。推动大数据、大模型在科技研发细分领域的垂直应用,提升AI4S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科委、市数据局、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二)创新概念验证建设运营模式
聚焦前沿科技、未来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建立“未来产业基金+高质量孵化器+概念验证中心+集聚区”体系化布局机制,提高概念验证对未来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责任单位: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政府)
建立市场化运营、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机制,强化技术与市场可行性“双验证”功能,打通概念验证、中试熟化、创业孵化与产业化的关键环节,提升技术创新效能。(责任单位: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政府)
(三)深化科技社团和科技期刊改革
发挥科协组织和人才优势,改革完善科技社团管理制度,打造多元开放、充满活力的科技社团体系,聚焦垂直细分领域,提升科技咨询、科技评估、科技论坛、科技展会等专业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科协)
深化科技期刊改革,支持相关科技期刊跨部门、跨行业重组整合,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一流科技期刊。围绕国家重大科技工程和产业关键技术领域创办新刊。探索多元化科技期刊发展新业态。推动科技期刊数据库建设,强化科学数据挖掘、科学数据分析,提升科学数据服务质量。(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市教委、市数据局、市科委)
(四)强化科技咨询服务和科技智库建设
建设政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新型智库,面向重大科技战略、未来产业布局等开展决策咨询研究。构建由硬科技、软科学、管理类和情报类等专家组成的协同研究网络,增强智库的综合深度研究和决策支撑能力。(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才局、市科委)
建立长期跟踪研究与持续滚动支持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加强科技智库建设及服务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对科技智库投入支持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
深化科技领域智库改革,整合研究资源,创新组织形式,激发内在活力。稳步推进科技咨询提供服务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满足政府部门多层次、多方面的决策需求。(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委宣传部、市科委)
(五)加快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方式改革
面向重点产业和未来产业,推进高校院所与行业企业联合招生、联合培养,引导企业参与创新人才全过程培养。(责任单位:市教委、市人才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
引导科技人才服务公司和高质量孵化器等平台,针对新兴产业开展多元化、多层次的专业技术人才培训。(责任单位:市科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建设科技服务国际化人才培训基地,探索与国际知名机构联合开展人才培养。(责任单位:市科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推动知识产权转化与运用
建立专利盘点工作机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开展专利导航,支持知识产权、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提升服务供给能力。(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深入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搭建综合性服务平台,强化专利信息集散、供需对接、便捷交易等服务,提高专利快速许可成交率,推动专利资源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引导技术评估、知识产权服务等机构开展科技金融服务,探索推进专利、技术秘密、数据等技术资产入表,以技术资产作为抵押物或质押物获取信贷融资。扩大全市场化增信知识产权证券化(ABS)项目试点,逐步在全市推广。(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委金融办、上海金融监管局、市科委)
(七)积极培育科技服务新业态新模式
探索AI大模型助力科研范式创新,建立算力设施的开放和优惠使用机制,支持企业面向智能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开发AI+科研、共享科研、协同研发等新业态。(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
围绕前沿技术和未来产业领域,推动企业利用AI技术延伸服务链条、实现跨界融合,提升智能化、集成化、平台化服务能力,发展在线检测、物联网智能检测等新模式。(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市场监管局)
二、促进科技服务市场升级
(八)推动科技服务业应用场景开发开放
建立服务需求清单发布机制,会同国有企业、高校院所围绕科技项目评估、知识产权导航、科研设施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等,发布科技创新服务需求清单,激活市场需求。(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国资委、市教委、市知识产权局、各区政府)
市区联动推动科技服务领域新技术新产品等“首创”示范应用场景建设。(责任单位:市科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九)优化财政科研经费和科技创新券支持方式
推动科技创新券扩围增类,将概念验证、科技保险、专利代理、科技咨询等纳入服务类别。加快全流程“免申即享”“直达快享”改革,建立优奖劣汰机制,提升科技服务机构为企业服务的质效。(责任单位:市科委、市财政局)
(十)扩大科技服务业对外开放
依托张江高新区、上海自贸试验区等,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持续深化科技服务业领域开放举措全面落地。(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商务委)
依托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上海)技术进出口交易会、浦江创新论坛等平台,吸引更多国际知名科技服务业企业投资、更多科技服务业态落地。(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商务委)
(十一)提升科技服务业全球化能力
鼓励科技服务企业国际化发展,围绕科技企业海外发展需求,提供知识产权、科技咨询、人才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知识产权局、市科委、市人才局)
在张江高新区建设国家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通过柔性引进方式,吸引海外人才在沪创新创业,提升孵化机构的全球服务能力。推进海外研发机构、离岸孵化器布局,探索“离岸研发+逆向转移”模式,提升技术转移效率。(责任单位:市人才局、市商务委、市科委)
支持合同研发机构(CRO)对接国际标准,开展临床试验服务。推动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境外机构建立结果采信互认合作机制,拓展国际市场业务。(责任单位:市科委、市药品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
为科技服务业企业进出口研发、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样品、耗材等提供更加便利的通关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业企业优先开展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培育认证。(责任单位:上海海关、市科委)
三、强化科技服务要素保障
(十二)壮大人才支撑队伍
加强高素质科技服务业人才引育,推荐符合条件的重点领域科技服务业企业纳入我市工程硕博士试点范围与人才引进重点机构名单。(责任单位:市科委、市人才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将科技服务业外籍人员纳入海外人才“一站式”服务,提供多次入境、永久居留申请、留学生实习、港澳签注、专窗服务等便利化举措,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在沪从事科技服务业。(责任单位:市出入境管理局、市人才局、市科委)
(十三)优化科研数据跨境流动管理
实施科研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发展数据跨境贸易,为开展跨境研发服务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科委、市数据局、市委网信办)
探索建立科研数据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安全保护等制度和标准规范,推进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提升跨境交互性。(责任单位: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市数据局、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
(十四)助力企业融资和降本增效
将科技服务业企业纳入“沪科专贷”“沪科专贴”支持范围,降低企业贷款成本。(责任单位: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提高科技服务业企业的“履约贷”保费补贴比例,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企业的中长期信贷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科委、市财政局、上海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推动保险机构为科技服务业企业提供研发投入、成果交付、第三方责任等风险保障。(责任单位:上海金融监管局、市科委)
简化优化科技展会、论坛、大赛等活动报批流程。(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科委)
(十五)加强科技服务业品牌培育
探索开展优质服务承诺活动,支持科技服务业企业加强品牌培育、运营和保护,培育一批服务质量好、创新动能足、带动作用强的科技服务业品牌。(责任单位:市科委、各区政府)
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更多运用大数据、AI大模型等方式实施“无感监管”。(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局)
(十六)优化科技服务业发展推进机制
加强统筹推进,由市科委牵头,优化部门协同、市区联动工作模式,形成合力,提升科技创新服务质效。(责任单位:市科委、各相关单位、各区政府)
完善科技服务业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调查制度,加强行业发展趋势性问题研究,推动科技服务业更好支撑新质生产力发展。(责任单位:市科委、市统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5月17日
川办发〔2025〕1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推动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5月16日
四川省推动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围绕创业投资“募投管退”全链条推动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培育发展我省新质生产力,制定如下措施。
一、实施创业投资主体倍增计划,打造全国创业投资高地
到2030年末,力争全省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达到 500家,管理基金达到2000只,基金管理规模达到4000亿元,打造全国创业投资高地。
(一) 支持优秀管理机构在川长期发展。鼓励国内外优质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参与我省各类政府引导基金和国资基金管理机构公开遴选。对贡献突出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依法依规给予税收、医疗、子女入学、住房保障等支持。支持政府引导基金、国资基金通过滚动出资的方式,加大对优秀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出资力度。2026 年12月31日前,对投资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且投资期超过1年的创业投资机构,省级财政按照其实际到账投资额的1% 、单户不超过 200 万元给予奖励。支持天使投资个人在川发展,符合条件的可依法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科技厅、财政厅、省国资委、四川省税务局、各市 ( 州) 人民政府〕
(二) 鼓励上市公司和“链主”企业开展创业投资。依托现有或新设政府投资基金设立面向风险投资机构( CVC) 的基金,支持 “链主”企业、上市公司参与组建创业投资基金。优先与有资金或有项目资源的基金管理人开展合作。上述企业、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依法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依法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级各重点产业链牵头部门)
(三) 高质量建设创业投资机构集聚区。支持成都市建强创业投资机构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 。支持德阳市、绵阳市、宜宾市打造集聚区。集聚区结合实际制定落户奖励、人才引进、租金补贴等专项扶持政策,并为入驻机构提供登记备案、出资协调、项目推介等综合服务。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为被投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中介服务。 ( 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四川证监局、成都、德阳、绵阳、宜宾市人民政府)
二、开展资本入川行动,拓宽募资渠道
(四)政府让利社会资本。按照 “ 政府引导基金让利—国资基金微利—市场化基金盈利 ”原则,完善政府引导基金和国资基金让利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在有投资收益的情形下,政府引导基金可全部让利。国资基金应适当降低门槛收益目标,鼓励将可获分配的超额收益让利于基金管理人和其他社会资本出资人,并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国有企业参与创业投资基金的让利部分作为利润纳入企业考核计算 。 ( 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国资委)
(五)加强基金出资联动。支持四川省成果转化投资引导基金会同成都市、德阳市、绵阳市、宜宾市等经济体量较大市的政府引导基金和国资基金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允许基金出资不与基金注册地挂钩,建立出资地与注册地收益分享机制。鼓励降低或取消返投比例,对重点产业领域设立的子基金,鼓励项目承载地的产业基金主动参与出资,防止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鼓励各级国资加大配资力度,单一国资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出资比例可提高至70%。特殊情况下允许国资、财政出资部分先行设立运行、优化各级国资联动决策机制,提高出资决策效率,鼓励共享使用尽职调查信息。〔 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国资委、各市( 州) 人民政府〕
(六) 吸引长期耐心资本。支持保险公司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 在川设立或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科技、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军民融合等部门积极对接主动服务国家级基金,争取国家级基金和管理机构落地四川,争取全国社保基金加大对我省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力度,配套争取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川落地,协调政府引导基金和国资基金做好对耐心资本参与基金的配套出资,支持本地基金管理机构加大合作力度 ( 责任单位:省委军民融合办、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四川金融监管局)
三、加大机构项目对接 ,促进资本赋能实体经济
(七) 挖掘推送重点项目。搭建创业投资机构与在川高校、科研院所、国家( 省)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对接平台。发掘投资项目,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效率,发展改革、科技、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和各市(州) 定期梳理更新重点产业链项目、重点成果转化项目清单,及时向创业投资机构推送。〔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 厅、科技厅、各市(州) 人民政府〕
(八) 打造线上对接平台。依托四川省“科创通”线上平台,做好创业投资基金信息发布、项目发布、投资对接等线上服务,完善四川省上市( 并购标的) 后备企业资源库,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推荐已投企业入库,实现机构和企业信息互通、双向对接。 ( 责任单位 : 省委金融办、科技厅)
(九) 建立线下对接机制。依托“创投天府•周周见”常态化投融资路演、“天府科金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月一链”路演等活动。 常态化开展线下对接。鼓励各市( 州) 对市场化融资对接服务机构,按照股权融资金额给予适当奖励,鼓励经济体量较大的市(州) 举办面向全球的创新创业比赛或项目评比,对优秀项目给予“资金补助+股权投资+信贷配套”支持。对全国、全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且在川落地的给予配套支持。〔 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 人民政府〕。
四、松绑创业投资基金考核 ,营造敢投愿投氛围
(十) 完善风险容忍与容错免责机制 。政府引导基金和国资基金投资损失容忍率最高 60%。对于投资种子期企业或未来产业的基金,可进一步提高至80%。单个企业(项目) 最高允许100% 亏损。优化全链条、全生命周期考核评价体系,对子基金存续期整体收益进行绩效评价、审计监督。不简单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鼓励政府引导基金和国资基金逐步放宽或取消回购条款。根据企业技术领先性和基本面放宽或调整对赌条件,建立容错机制,在投资损失容忍率范围内的,对基金管理人和国有出资人按尽职免责原则处理。建立投资行为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包括但不限于未规范履行决策流程、存在利益输送等行为。当发生触及负面清单情形时方启动追责程序。( 责任单位: 省纪委监 委、财政厅、审计厅、省国资委)
(十一)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创业投资基金要强化内控管理。加强基金和项目投资档案管理,依法保障出资人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健全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不得以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或利益输送。不得从事法律法规或行业规章禁止的业务。加强创业投资基金风险防范。严禁地方政府通过违规举债融资进行出资,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强制要求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出资或垫资,不得以基金股权投 资名义开展债权融资活动。〔 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国资委、四川证 监局、各市( 州) 人民政府〕
五、拓宽创业投资基金退出渠道 ,促进资金良性循环
(十二) 畅通企业境内外上市与并购渠道。依托省委金融办牵头的资本市场发展协调工作机制。加快被投企业境内外上市进度。搭建省内外上市公司与被投企业的并购对接平台。鼓励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出资设立并购基金收购被投企业,鼓励省内国有企业跨区域并购。 (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财政厅、省国资委、四川证监局)
(十三) 放宽政府引导基金和国资基金存续期要求。政府引导基金和国资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2年。 确需延长的可放宽至不超过15 年。支持到期无法完全退出的存量国有出资基金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存续期。 (责任单位 : 财政厅、省国资委)
(十四) 扩容组建 S 基金接续存量投资。推动国家S基金在川 落地。鼓励省、市两级财政、国资联动出资设立S基金。对省、市重点产业和重要领域的存续基金做好接续安排。出台政府引导基金和国资基金份额转让管理办法,简化退出流程。 (责任单位:科技 厅、财政厅、省国资委)
(十五) 改造提升区域性股权市场功能。推动天府(四川) 联合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天府股交中心)与创业投资机构合作。为被投企业提供挂牌展示、融资对接、股权转让、上市培育等服务。支持天府股交中心争取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试点,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登记托管、信息披露、估值定价、交易转让等全流程服务。推动政府引导基金和国资基金份额在天府股交中心转让交易,探索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质押登记试点。 ( 责任单位:省 委金融办、财政厅、省 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四川证监局、成都市人民政府)
六、做好全生命周期服务保障 ,优化创业投资生态
(十六) 提供投资估值服务。依托四川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打造全省投资估值服务中心,根据需要为拟融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机构提供投前、再融资、退出估值服务。 ( 责任单位:科技厅)
(十七)搭建投后赋能平台。支持四川振兴集团、四川科创集团开展投后服务,依托四川省股权与创业投资协会和四川省投资基金业协会打造投后赋能公共平台,为被投企业提供项目融资、补贴申报、政策培训、上下游产业链资源对接、科研仪器设备共享、中试研发等服务,为创业投资机构提供行业交流、募资撮合、人才引进等社会化服务。 (责任单位:科技厅、财政厅、省国资委)
(十八) 聚力支持被投企业。各市(州) 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被投企业的落地服务,强化用工、用地、用能等保障,协调解决环保、社保等问题,优化纳税服务,提供客户资源对接、应用场景拓展等市场导入服务,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军民融合等部门重点支持被投企业的资质认定、项目申报、研发补助和职称评审等。〔 责任单 位:省委军民融合办、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四川省税务局、各 市( 州) 人民政府〕
(十九) 强化投贷保担联动支持。各市( 州) 建立被投企业融资白名单,为被投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融资综合服务。推动银行、保险、券商、基金、融资担保公 司、融资租赁公司协同支持被投企业。〔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财政厅、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四川金融监管局、四川证监局、各市(州) 人民政府〕
(二十) 加大税收支持力度。依托“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征纳互动平台、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指导企业用好用足小微减免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好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等税收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且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可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可将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结转年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 责任单位: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
( 二十一) 汇聚海内外创业投资人才。根据创业投资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成员既往投资业绩,适度放宽学历、年龄等要求,支持申报“天府峨眉计划”“天府青城计划”,对入选人才在资金资助、住房保障、医疗和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七、强化协同调度 ,形成工作合力
省政府每两月开展工作调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和推动政策落实。省委金融办统筹协调创业投资基金发展,财政厅每年对政府引导基金运行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直有关部门 (单位) 按照职责分工为创业投资发展创造有利环境,各市(州) 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研究解决创业投资机构和被投企业发展中的难点、痛点、堵点,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