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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报·第269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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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科技部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联合召开科技金融工作交流推进会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科技金融工作,1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召开科技金融工作交流推进会。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张青松、科技部副部长吴朝晖、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副局长周亮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金融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服务,为新时代新征程做好金融工作指明了方向。切实做好科技金融这篇大文章是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金融管理部门、科技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深刻领会做好科技金融工作的重大意义,大力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更多金融资源用于促进科技创新。要聚焦科技创新的重点领域和金融服务的短板弱项,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完善包括信贷、债券、股票、保险、创业投资、融资担保在内全方位、多层次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不断提高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能力、强度和水平,为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贡献金融力量。
       会议认为,近年来金融管理部门、科技部门和金融机构多措并举加强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高端制造业贷款、专精特新企业贷款、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等持续保持较高增速,科技型企业信贷融资便利性不断提升。科创板、北交所建设和注册制改革深入推进,科创票据、科创公司债券发行规模持续扩大,科技型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更加通畅。科技保险、融资担保、创业投资等金融服务质效不断提升,科创金融生态体系加快培育。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高新区科技金融试点等有序推进,为探索科技金融新路径、新模式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
       会议强调,金融管理部门、科技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国、金融强国的重要部署,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建立健全科技金融工作推进制度机制,抓紧制定加大力度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的实施措施,推动工作落实。进一步健全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两个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政策体系,组织开展科技金融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加强科技公共信息共享、融资担保、知识产权评估交易等配套支撑,健全科技金融统计和评估体系。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好金融支持和风险防范。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适应科技型企业特点的产品服务、风险管理和组织机构体系,优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尽职免责等政策安排,增强金融支持的针对性、精准性和有效性。
       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国家开发银行、工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金资本等金融机构交流了工作经验。山东省科技厅、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介绍了工作情况。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相关司局,21家全国性银行、部分保险公司和创投机构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科技厅(局、委)、证监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及部分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负责同志在分会场参会。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2023-11-23
 

为科技创新注入更多金融动能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召开科技金融工作交流推进会。会议提到,要聚焦科技创新的重点领域和金融服务的短板弱项,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同时,建立健全科技金融工作推进制度机制,进一步健全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两个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政策体系,组织开展科技金融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
       “在新设立中央科技委员会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背景下,此次会议具有重要意义。就建立健全科技金融工作推进制度机制而言,我的理解是强化部门协同机制。”12月3日,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薛薇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选择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金融服务科技能力提升专项行动的重点领域,定位非常精准,目前国家重大科技任务资金主要来自中央财政,融资渠道亟待多元化。
       一个月前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也强调,优化资金供给结构,把更多金融资源用于促进科技创新、先进制造、绿色发展和中小微企业,大力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确保国家粮食和能源安全等。
       让金融更“了解”创新
       近年来,金融管理部门、科技部门和金融机构多措并举加强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不过,直面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能力、强度和水平仍有待提升。
       “科技型企业在早期难以得到银行信贷支持,这类轻资产企业缺乏固定资产抵押,导致传统商业银行对科技项目的信贷支持意愿不足。”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周代数认为,创业投资领域也缺乏支持关键核心技术的“耐心资本”。比如,创新药研发具有人才密度大、研发周期长、资本投入大的特征,单品种创新药研发平均耗时10年,而一般国内创业投资基金存续期仅为5—7年,期限错配问题导致创投基金更加偏好中后期投资。
       不仅如此,目前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仍以银行贷款为主。“我国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股债联动、政银保担合作等方面一直在加大探索,但是知识产权密集型资产的评估难题难以从根本上破解,进一步扩展间接融资的空间有限。”薛薇认为,要加大制度创新,建立对银行科技信贷业务的专门管理制度;加大公共数据开放共享,为科技企业信用评价、融资需求对接提供支持。
       金融产品创新不足怎么破
       采访中,两位专家同时提到了“金融产品创新不足”的问题。“保险在科技创新的风险补偿和分担方面具有独特功能,但由于科技创新本身较高的风险属性,导致科技保险产品的风险分散难度较大。”周代数表示,目前研发费用损失保险、产品研发责任保险等产品覆盖面不够广,保险公司大规模多元化研发科技保险产品的意愿不强,较高的保费也导致企业投科技保险的热情不高。
       在薛薇看来,未来要实现科技与金融结合“质”的跨越,只有依靠金融科技彻底改造传统金融模式。目前,数字技术经济范式变革由导入期进入快速拓展期,金融科技发展的技术基础逐步成熟。
       “建议从研发到应用、从数据到场景、从监管试点到监管模式创新等层面,加强对金融科技发展与应用的认识和系统谋划,推动新的金融模式与数字经济下的科技创新活动相匹配。”薛薇说。
       健全金融支持政策体系
       那么,怎样让更多金融资源流向科技创新?正如上述会议所强调的,建立健全科技金融工作推进制度机制,抓紧制定加大力度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的实施措施。
       “金融部门制定政策的首要目标是金融稳定,而科技部门的目标是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二者的目标矛盾导致对科技金融本质的认识差异。”薛薇坦言,目前,我国科技金融政策顶层设计不足,建议对科技金融的风险开发特征要从本质上统一认识,在此基础上制定深化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指导意见。
       在周代数看来,应促进商业性、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及其他各类金融机构协同合作,对金融机构参与普惠金融进行正向激励,缓解科技企业信贷难题。此外,要引导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养老保险等长期资金参与创投基金,拓展支持科技创新的长期资金来源;加大科技保险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考虑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划拨部分资金作为科技保险保费补贴。
       针对进一步健全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两个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政策体系,周代数的观点是,金融资本与财政投入接续配套,构建“股、贷、债、保”联动的金融服务支撑体系;设立支持国家关键核心技术前端研究的直投式科技创新基金,建立国有创业风险投资“竞争前”项目投资尽职免责制度,引导创投机构投早投小;与此同时,应大力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精准刻画融资主体的信用风险特征,开发新型科技金融产品,缓解“融资难、融资贵”老问题。
       “要构建科技创新要素与金融要素充分互动的科技金融生态,扩大重大科技项目、重大科技工程等对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的开放程度,让金融更‘了解’科技。”薛薇表示。

来源: 科技日报 刘垠 2023-12-06
 
 

做好科技金融这篇大文章——专访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局长赵宇龙

       日前,天津三部门印发《推动“科技—产业—金融”新循环试点工作方案》,旨在引导金融机构变革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主动服务国家和地方发展大局,为不同发展阶段的科技创新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多元化接力式金融服务。此次试点方案印发的背景是什么?如何认识“科技—产业—金融”新循环?试点工作将如何开展?记者专访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局长赵宇龙。
       新时代:推动新循环、服务科技创新主体意义重大
       新华财经记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联合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推动“科技—产业—金融”新循环试点工作方案》,该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如何认识“科技—产业—金融”新循环?
       赵宇龙: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切实加强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优质金融服务。推动“科技—产业—金融”新循环,对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金融服务国家战略、服务地方发展、实现自身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机遇。
       “科技—产业—金融”新循环,相对“房地产—政府—金融”旧循环,是一个由“点”及“链”至“系统”融合互动、动态演进的过程,既包括科技、产业、金融之间的两两双向赋能,又包括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之间的深度有机融合,最终实现科技产业化、产业现代化、金融数字化、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
首先,产业是落脚点。产业现代化是新循环的最终目标和重要支点。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实现产业体系的现代化。
       其次,科技是原动力。科技产业化是循环系统有效运行的核心路径和内生动力。只有通过产业化,科技成果才能在国民经济各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形成科技与产业之间良性互动。
       最后,金融是助推器。金融数字化是循环系统高效运行的现实需要和助推力量。畅通金融与产业循环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根本举措。多元化金融支持为科技创新提供资金,科技创新也将重塑金融业态,提升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当前,金融业面临内生增长动力不足、收益空间缩窄、重点领域风险积聚暴露等问题,挖掘新增长点十分必要和迫切。“科技—产业—金融”新循环为金融业提供了新的着力点和增长点,服务科技创新主体不仅是金融业自身的重要机遇,也是金融业实现自身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
       金融业必须坚持系统观念、问题导向,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强顶层设计和系统谋划;敢于自我检视、自我革命,找准自身在服务科技创新主体实践中经营模式、经营理念以及人才、产品、机制方面的短板。
       新使命:金融助力新循环、服务科技创新主体取得新成效
       新华财经记者:天津金融机构在服务科技创新方面有哪些成效?
赵宇龙:7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挂牌成立。天津监管局立足新时代金融监管职责使命,以“创一流监管业绩、建一流监管队伍”为目标,寓监管于服务,以监管促发展,聚焦天津“一基地三区”功能定位和“十项行动”战略部署,引领天津银行业保险业主动融入并服务“科技—产业—金融”新循环,推动相关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是金融赋能产业发展,筑牢制造业“压舱石”。天津在全国率先开展转贷款资金支持重点产业链试点工作,创新出台保险服务产业链工作方案,建立“银行主办行、保险主办司”机制,更好契合天津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需要。三季度末全市制造业贷款余额超3600亿元,较年初增长12%;12条重点产业链贷款余额约1400亿元,较年初增长10%。
       二是金融赋能科技创新,锻造现代化“加速器”。天津监管局会同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研究建设“金融服务专精特新企业123工程”,强化专项政策、专项产品、专项对接“三专举措”,通过融资支持更多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会同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引领金融机构主动适应科技型企业轻资产无抵押特点,推出“科创积分贷”“科技人才贷”“知识产权贷”等特色产品,将“融资”与“融智”紧密结合。
       三季度末,天津辖内科技型企业贷款余额超2300亿元,较年初增长32%;专精特新等创新型中小企业贷款余额630亿元,较年初增长54%;全市科技创新企业主体数量持续增长,梯度培育持续提升。
       三是金融赋能金企对接,构建数字化“适配器”。今年,天津监管局聚焦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以用户为导向,发布普惠金融产品客户端目录索引,并上线手机端“津惠通”小程序,通过“企业筛产品”,增强银企对接精准性。同时,运用监管数字化系统辅助银企对接,根据企业个性化需求和银行产品特点,动态调整对接银行,通过“产品配企业”,引导金融资源精准匹配企业需求。加强银税互动,助力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努力消除政府、企业、金融机构之间信息壁垒,进一步提升以“信”定贷能力。
       目前,“津惠通”已收录辖内49家银行370余款信贷产品,通过信贷产品带动信贷投放,三季度末全辖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超3300亿元,较年初增长19%,其中信用贷款占比42%,较年初提升4个百分点。
       新作为:加快提升服务新循环、服务科技创新主体的科技金融能力
       新华财经记者:天津将怎样落实试点工作方案,进一步推动“科技—产业—金融”新循环?
       赵宇龙:今年以来,天津监管局紧盯“科技—产业—金融”新循环梗阻点,深入园区企业等一线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联合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实施《推动“科技—产业—金融”新循环试点工作方案》,通过以点带面、循序渐进的方式,引领金融业加快“三个转变”,提升“三种能力”,畅通新循环,服务科技创新主体。
       首先是经营模式的转变。从“房地产—政府—金融”旧循环模式逐步转换为“科技—产业—金融”新循环模式,核心逻辑就是坚持创新驱动战略,扭转“垒大户”倾向,增强金融资源配置的精准性、有效性,精准支持科技进步、产业升级、绿色发展等重点领域。
       其次是经营能力的转变。破解银行追求收益确定性与科技创新不确定性之间的矛盾,形成三种能力:一是风控能力,从抵押为本转到信用为本,加快建立基于大数据的风险管控体系,对客户精准画像。二是投研能力,培育既懂金融,又懂科技、产业、市场的复合型专业人才,从横向包片的“批量营销”向纵向延伸至整条产业链的“定制营销”转变。三是协同能力,从单一到多元,发挥“股债贷保”联动的多层次金融市场作用,强化间接融资与创业投资、产业基金、股权投资等协同,更好满足不同生命周期科技创新企业的金融需求。
       最后是经营理念的转变。加强科技金融实力,提升服务科技创新主体能力,努力培育四种价值理念:一是长期主义理念,坚持风险为本和底线思维,审慎稳健可持续经营。二是数字金融理念,重视和运用“数字资产”,加快数字化转型。三是普惠金融理念,坚持科技向善、金融向善,让科技金融成为普惠金融的真正助力。四是绿色金融理念,将资源和环境保护变量纳入考量范围,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的协调发展。
       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不是一时之事、一日之功,需要顶层设计、系统谋划、统筹推进,不仅需要试点机构自身跨条线跨部门协同发力,也需要各相关方协同为试点机构创造外部环境、搭建外部平台。天津监管局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等,加强试点工作组织保障,密切关注各机构落地执行情况,督促试点工作见行见效。未来,天津监管局将持续提升监管的前瞻性、精准性、有效性和协同性,主动融入天津改革发展大局,持续助力“科技—产业—金融”新循环。
来源:新华财经 李亭 2023-11-19
 
 

广州实行科技补助“免申即享”,超10亿元“一键直达”企业

  12月14日,记者从广州市科技局获悉,该局从2022年6月开始试点推进科技补助“免申即享”。截至2023年11月底,已有9项政策实行“免申即享”,累计为7300余家科技企业兑付科技补助资金10.98亿元,让科技企业更便利、更快捷、更精准地享受惠企政策。
  据介绍,广州市科技局全面梳理了支持科技创新各类惠企政策,对于兑现落实有明确资助标准、无需第三方评审或验收的非竞争性扶持资金,形成了“免申即享”政策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目前,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题补助、技术合同登记服务补助、港澳台创新创业补助、科技企业孵化器补助、众创空间补助、创新创业大赛奖励补助、“一区一机构”服务补助等9项已纳入“免申即享”政策清单,并将随时进行动态调整。
  同时,广州市科技局进一步优化了科技创新政策申报流程、发放条件、兑现程序,将惠企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由“申请、受理、审核、提交、核准、拨付”6大流程,简化为“确定对象、意愿确认、拨付到账”3个环节。其中,“确定对象”的环节,更多采取政务数据信息系统自动比对方式。
  传统的科技补助需要在年底编制财政经费预算,第二年再经广州市人大审议通过后才能拨付,拨付周期往往需要半年以上。记者了解到,“免申即享”工作得到了广州市人大和广州市财政局的大力支持,安排专项经费给予支持,实现了当年补助、当年核定、当即下款,推动惠企政策精准高效落地,企业足不出户就能领到惠企科技资金,真正实现了“零跑腿”,企业获得感大幅提升。
  值得一提的是,广州市科技局与广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合作,将科技补助纳入“穗好办”手机APP,科技企业只需通过“穗好办”手机APP安全认证,即可“一键申领”。
  “在没有提交任何申请材料时,广州科技大脑系统自动将补贴意向推送到我的手机上,用手机确认申领后,我们很快就收到了广州市科技补助资金。”暨南大学科技处成果转化业务主管韩磊说。
  广州市科技局副局长孙翔表示,“免申即享”业务充分展示了政府部门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角色、由“被动审批管理”向“主动提供服务”的转变。通过服务模式转变,能够找到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相关政策的小微企业等“沉默的少数”,有效提高政策覆盖面。
  据了解,科技补助是首批纳入广州市政策兑现事项“免申即享”的试点项目。截至目前,科技补助已是广州市补助受益主体最广、涉及补助资金最多的业务之一。

来源:科技日报 叶青 2023-12-14
 

交银科创:创新“4+3”服务模式 打造科技金融专业特色品牌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要着力做好当前金融领域重点工作,加强对新科技、新赛道、新市场的金融支持,加快培育新动能新优势。交通银行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在刚刚闭幕的第六届进博会上,任德奇董事长表示,“从金融业的角度来看,建设科技强国与金融强国始终是相辅相成、交融互进。”交行将科技金融作为战略特色,发挥自身金融科技和全牌照优势,整合集团资源、重塑产品服务,推出“交银科创”品牌。
       以“上海经验”打造“交银科创”金融样板
       交通银行始终胸怀“国之大者”,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科技创新工作要求,将科技金融作为“十四五”期间着力打造的业务特色和重要战略方向,坚决做好科技金融这篇大文章。近年来,交行深化全牌照金融资源供给,引导金融资源更多向“硬科技”领域聚集,积极打造科技金融“主场样板”,支持科技自立自强。
        作为唯一一家总部在沪的国有大型银行,交行一直将做优做强上海主场和建设数字化新交行作为两大突破口,上海市分行率先试点成立科技金融专班,将“上海所需”与“交行所能”紧密结合。推出“科技金融创新服务体系”,为企业开展“科技金融一件事”服务。在上海主场先行先试,建立“前台+中台+股权投资营销”+“下沉团队”的“3+1”组织架构,聚焦上海地区的3+6产业群,形成“前台营销拓展+派驻中台审查审批+股权投资营销+重点区域下沉”一体化展业模式。
目前,交行已将“上海经验”复制推广到全国10余个省市。
       首创“4+3”模式跨周期陪伴企业成长
       近年来,交行深度融入科技金融行业生态,打破传统金融服务模式,首创“四大产品体系+三种场景生态”。“4+3”专属模式科创服务方案有效串联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和人才链,使金融服务更加便捷可获得,银企关系转向陪伴共成长。
       “交银科创”集成“科创易贷”“科创易投”“科创易融”“科创易租”四大产品体系,针对科技型企业“高成长、轻资产、快迭代”特有属性,通过打破信息不对称、增信手段匮乏等堵点痛点,为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等不同阶段科技型企业提供贷款、股权投资、债券融资、科技租赁等一体化金融解决方案。
       “科创易贷”主打便捷、高效、精准的信贷服务。依托大数据技术、敏捷型组织和产融研合作,推出具有交行特色的“1+N”科技型企业评价模型,实现为客户精准“画像”,最快可实现当天放款。“科创易投”依托交银科创母子基金,秉承“投早、投小、投硬、投长”理念,在募资、投资环节聚合各类金融资本,结合“投贷联动”模式,陪伴科技型企业茁壮成长。“科创易融”搭建以科创票据、知识产权证券化为核心的债券承销产品体系,进一步拓宽资金来源、提高周转效能,引导更多债券市场资金滴灌科技型企业,共同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科创易租”则是发挥交行子公司交银金租行业龙头优势,率先设立前中后台一体专业团队,推出专属产品,全方位服务科技型企业设备资产“买、用、修、卖”四类需求。
       此外,交行进一步发挥金融的桥梁纽带作用,围绕与科创企业紧密相关的产业链、科创圈、科技园,首创“三大场景生态”。在产业链场景中,“科创易链”聚焦强链补链延链,通过嵌入核心企业供应链平台和自建平台,构建“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全流程闭环,将核心企业的信用扩展至上下游供应商,提供“一点触达、秒级放款”的极致融资体验。在科创圈场景中,“科创易智”为专业投资机构和科技型企业搭建“蕴通e智”平台,并引入科研院所等主体,建立政策、资源、信息共通互享的科技金融“朋友圈”。同时,通过引流机构资金、引荐金融服务、引进顾问咨询、引入科研智慧、引导企业战略,做大金融资源的乘数效应。在科技园场景中,“科创易园”通过提供“一园一策”差异化金融服务,深度参与园区共建和运营管理,精准服务园区管委会、入园企业及员工的金融和非金融需求,既有效支撑园区软硬件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更助力做好招商引资、企业孵化培育。
       专精专注 “一辈子”的时间干好“一件事”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服务科技创新本身就是金融业的职责使命。作为中央金融企业和国有大行,交行在支持服务科创企业领域精耕细作,既体现了履行服务实体经济主力军的职责,也担当了维护金融稳定压舱石的使命。截至2023年三季度末,交行已为全国4.6万家科技型企业提供贷款超6200亿元。
对于交行而言,立足科创、扎根科创可以说是一次“一辈子”的选择。正如交行业务总监王文进在“交银科创”品牌首发会上所表示的,交银科创愿以“一件事”的专注,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生长的力量,用“一辈子”的坚守,与科技同进步、与企业共成长。
       展望未来,交通银行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坚决做好五篇大文章,以高质量金融发展助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来源:交通银行 2023-11-28
 
 

政策速递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全国工商联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

银发〔2023233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引导金融机构树立“一视同仁”理念,持续加强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努力做到金融对民营经济的支持与民营经济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相适应,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持续加大信贷资源投入,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一)明确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目标和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民营企业年度服务目标,提高服务民营企业相关业务在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加大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逐步提升民营企业贷款占比。健全适应民营企业融资需求特点的组织架构和产品服务,加大对科技创新、“专精特新”、绿色低碳、产业基础再造工程等重点领域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民营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和项目建设,积极满足民营中小微企业的合理金融需求,优化信贷结构。合理提高民营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民营企业贷款尽职免责机制,充分保护基层展业人员的积极性。
       (二)加大首贷、信用贷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首贷客户培育拓展行动,加强与发展改革和行业管理部门、工商联、商会协会对接合作,挖掘有市场、有效益、信用好、有融资需求的优质民营企业,制定针对性综合培育方案,提升民营企业的金融获得率。强化科技赋能,开发适合民营企业的信用类融资产品,推广“信易贷”模式,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持续扩大信用贷款规模。
       (三)积极开展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供应链脱核模式,支持供应链上民营中小微企业开展订单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等业务。进一步完善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功能,加强服务平台应用。促进供应链票据规范发展。深入实施“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支持重点产业链和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内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
       (四)主动做好资金接续服务。鼓励主办银行和银团贷款牵头银行积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对暂时遇到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发展前景、技术有市场竞争力的民营企业,按市场化原则提前对接接续融资需求,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抓好《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银发〔2022〕254号文)等政策落实落地,保持信贷、债券等重点融资渠道稳定,合理满足民营房地产企业金融需求。
       (五)切实抓好促发展和防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强服务民营企业的可持续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健全信用风险管控机制,加强享受优惠政策低成本资金使用管理,严格监控资金流向。加强关联交易管理,提高对关联交易的穿透识别、监测预警能力。
       二、深化债券市场体系建设,畅通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渠道
       (六)扩大民营企业债券融资规模。支持民营企业注册发行科创票据、科创债券、股债结合类产品、绿色债券、碳中和债券、转型债券等,进一步满足科技创新、绿色低碳等领域民营企业资金需求。支持民营企业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推动盘活存量资产。优化民营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机制,注册全流程采用“快速通道”,支持储架式注册发行,提高融资服务便利度。
       (七)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作用。鼓励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市场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通过担保增信、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直接投资等方式,推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扩容增量、稳定存量。
       (八)加大对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各类养老金、公募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积极科学配置民营企业债券。支持民营企业在符合信息披露、公允定价、公平交易等规范基础上,以市场化方式购回本企业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
       (九)探索发展高收益债券市场。研究推进高收益债券市场建设,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建设高收益债券专属平台,设计符合高收益特征的交易机制与系统,加强专业投资者培育,提高市场流动性。
       三、更好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扩大优质民营企业股权融资规模
       (十)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并购重组。推动注册制改革走深走实,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行上市和再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赴境外上市,利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继续深化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研究优化并购重组“小额快速”审核机制,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提质增效、做大做强。
       (十一)强化区域性股权市场对民营企业的支持服务。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突出私募股权市场定位,稳步拓展私募基金份额转让、认股权综合服务等创新业务试点,提升私募基金、证券服务机构等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积极性。支持保险、信托等机构以及资管产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自愿的前提下,投资民营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和未上市企业股权。
       (十二)发挥股权投资基金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的作用。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支持更多社会资本投向重点产业、关键领域民营企业。积极培育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早期投资力量,增加对初创期民营中小微企业的投入。完善投资退出机制,优化创投基金所投企业上市解禁期与投资期限反向挂钩制度安排。切实落实国有创投机构尽职免责机制。
       四、加大外汇便利化政策和服务供给,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引进来”
       (十三)提升经常项目收支便利化水平。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首办户”拓展行动。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更多优质民营企业提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服务,提升资金跨境结算效率。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统筹运用好本外币结算政策,为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提供优质的贸易便利化服务。
       (十四)完善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优化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完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结汇便利化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本项目数字化服务。扩大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便利民营企业统筹境内外资金划转和使用。有序扩大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试点范围,提升外资企业境内开展股权投资便利化水平和民营企业利用外资效率。支持跨境股权投资基金投向优质民营企业。
       (十五)优化跨境金融外汇特色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全汇率风险管理服务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政银企担保多方联动合作,减轻民营中小微企业外汇套期保值成本。持续创新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场景、拓展覆盖范围,为民营企业提供线上化、便利化的融资结算服务。
       五、强化正向激励,提升金融机构服务民营经济的积极性
       (十六)加大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力度。继续实施好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重点领域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将再贷款优惠利率传导到民营小微企业,降低民营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十七)强化财政奖补和保险保障。优化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简化办理流程,推广线上化业务模式。发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作用。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稳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
       (十八)拓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来源渠道。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发放民营企业贷款。对于支持民营企业力度较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发债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发行各类资本工具补充资本。
       六、优化融资配套政策,增强民营经济金融承载力
       (十九)完善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民营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健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和评价体系。推动水电、工商、税务、政府补贴等涉企信用信息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开放查询,缓解信息不对称。健全失信行为纠正后信用修复机制。
       (二十)健全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引领作用,稳定再担保业务规模,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理厘定担保费率,积极培育民营企业“首保户”,加大对民营小微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力度。建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补充和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增信分险作用。
       (二十一)完善票据市场信用约束机制。支持民营企业更便利地使用票据进行融资,强化对民营企业使用票据的保护,对票据持续逾期的失信企业,限制其开展票据业务,更好防范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引导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优化系统功能,便利企业查询票据信息披露结果,更有效地识别评估相关信用风险。
       (二十二)强化应收账款确权。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等应收账款付款方在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后,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鼓励地方政府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加大辖区内小微企业应收账款确权力度,提高应收账款融资效率。推动核心企业、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加强与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通过服务平台及时确认账款,缓解核心企业、政府部门确权难和金融机构风控难问题。
       (二十三)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落实以物抵债资产税收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置以物抵债资产时无法取得进项发票的,允许按现行规定适用差额征收增值税政策,按现行规定减免接收、处置环节的契税、印花税等。推动落实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制度,进一步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不良资产处置。
       七、强化组织实施保障
       (二十四)加强宣传解读。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宣传解读,丰富宣传形式、提高宣传频率、扩大宣传范围,主动将金融支持政策、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推送至民营企业。发展改革和行业管理部门、工商联通过培训等方式,引导民营企业依法合规诚信经营,珍惜商业信誉和信用记录,防范化解风险。
       (二十五)强化工作落实。各地金融管理、发展改革、工信、财税、工商联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推动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堵点、难点问题,强化政策督导,梳理总结典型经验,加强宣传推介,提升政策实效。进一步完善统计监测,加强政策效果评估。工商联要发挥好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建立优质民营企业名录,及时向金融机构精准推送,加强银企沟通。各金融机构要履行好主体责任,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加快政策落实落细。

 
 

深圳市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的若干措施

深府办规〔202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深圳市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政府办公厅
2023年11月28日
 
深圳市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中央及省委、市委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技术改造在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中的重要作用,引导企业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为主攻方向实施技术改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加大技改项目投资支持
  1.推动落地一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以更大力度吸引有新增投资意向的工业企业在深布局落地一批优质产能、重点项目,推动企业增资扩产、提质发展,对工业企业在深实施的总投资额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1亿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不再列出〕
  2.鼓励企业加大设备更新力度。支持工业企业围绕扩大产能规模、提升生产效率、提高产品质量、促进技术装备和产品更新换代、改善生产环境等方面加大技术改造投入,采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设备,淘汰老旧设备,对总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3.大力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鼓励企业积极部署高档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智能传感与控制等智能制造装备,加大对5G、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力度,对企业产品设计、技术开发、生产工序、加工制造、仓储配送、售后服务等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全流程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对工业企业实施的总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智能化改造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的20%分档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5000万元。加大对智能化改造项目中的软件、检测、智能化集成、研发外包服务等费用的支持力度,单个项目中软件、研发外包服务等费用最高占比可达30%。(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深化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支持工业企业开展工业互联网技术集成应用实现生产模式创新,推进5G技术集成运用于生产各环节,打造一批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项目和5G工厂,对总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5.推进传统优势产业数字化转型。支持服装、家具、黄金珠宝、钟表、皮革、内衣、眼镜、工艺美术、化妆品等传统优势产业企业运用智能制造装备和数字技术,实施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营销和销售、售后服务、人才培养等关键环节的数字化转型,对符合条件的、总投资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传统优势产业企业数字化转型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数字化转型费用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6.积极引导企业绿色化改造。推动工业企业全方位绿色化转型,对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降碳绿色化改造,实现年节能量50吨标准煤以上,或减少碳排放150吨以上,或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家标杆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重点行业企业实施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改造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7.深化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支持制造业企业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围绕工业设计服务、总集成总承包、定制化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节能环保服务、供应链管理、共享制造、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等方向融合化发展,对制造业企业实施的总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符合条件的“两业”融合示范发展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培育一批公共服务平台和应用示范标杆
  8.培育一批工业互联网示范平台。推动综合型、行业级、专业型平台协同发展,支持制造业企业和服务商建设、提升工业互联网平台,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1000万元。培育一批具备综合集成能力的工业互联网服务商,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300万元。支持举办工业互联网重大活动,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入费用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9.建设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协会、联盟等社会组织或机构、企业建设制造业领域全行业或细分行业的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数字化人才培训、技术交流、资源数据共享、产品体验、线上直播展销推广、工业设计赋能、标准验证与检测、融资等数字化转型方面基础支撑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总投入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平台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500万元。依托龙头骨干企业和重大科研机构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共享算力资源、集成电路测试流片、医药合同研发制造、检测认证、软件开发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创新委)
  10.打造“智改数转”应用示范标杆。对工业和信息化部新增遴选认定的“数字领航”和5G工厂试点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300万元、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1.加强绿色制造项目试点示范。对首次获评国家、省、市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园区、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绿色数据中心、自愿性清洁生产以及工业和通信业节能技术装备产品示范等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有关示范项目和荣誉称号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至100万元的定额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三、强化资源要素保障
  12.加大项目融资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针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融资需求,推出“技改贷”“数字贷”“绿色贷”等专属信贷产品,在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基础上提供优惠利率,建立授信审批绿色通道,提高贷款审批效率。深入开展融资租赁推广工作,推动融资租赁业务模式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有效途径。对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利用上述专属信贷产品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或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所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或设备租赁利息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贴息支持,同一笔银行贷款或设备租赁费用只能享受一次贴息,贴息期不超过3年。对银行机构为我市中小微企业发放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给予风险补偿,纳入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统一实施。组织全市“20+8”产业集群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政府引导基金对接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通过股权投资等形式支持企业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
  13.落实技术改造投资税收优惠。对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14.鼓励实施“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工业企业在现有用地上拓展产业发展空间,对于普通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仅用于企业自身扩大再生产并且约定不得转让、不得出租的,不计收地价。对于促进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相关规定中要求需要移交的新增建筑,权利人可优先选择自行持有,按不得转让条件市场地价的两倍计收地价。(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5.加强项目备案纳统管理。明确企业在技术改造投资活动的主体地位与自主决策权,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备案,并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引导企业准确理解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定义,凡计划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项目建设性质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全部工业投资项目,以及扩建(含增资扩产)、迁建、恢复和单纯购置项目中属于技术改造性质的工业投资项目,均应据实按技术改造项目类别纳入统计,确保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应统尽统。(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
  四、优化工作实施机制
  16.树立技术改造新理念。加快适应产业技术发展新形势,全面树立企业技术改造新理念,大力支持企业以技术进步、产业转型升级为目的的各类改造投资活动,包括增资扩产、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改造、软硬件一体化改造、以技术升级为导向的并购投资等。(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17.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总协调、市区协同、部门联动的技术改造工作协同机制,统筹全市资源要素加大技术改造项目服务保障,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专项资金用于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支持、平台建设、示范奖励等各类扶持。加大技术改造工作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选树一批企业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改造的典型案例,扩大示范带动效应。完善技术改造工作监督考核机制,将工业技术改造投资情况纳入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估考核体系,定期通报各区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有关部门)
  18.增强市区协同效应。市级层面重点支持项目投资额大、改造方向清晰的技术改造项目,各区结合辖区技术改造工作目标及实际,出台专项扶持政策,对本措施规定投资门槛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予以覆盖支持,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能,减少财政资金的重复投入,形成市区产业政策的高低错配。(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五、附则
  本措施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具体解释工作由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其中,序号1—7技术改造投资支持类项目,企业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类进行享受,不可叠加申请。新政策实施后,《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1〕1号)中的(八)、(九)、(十)三条不再执行。

 
 

珠海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关于促进私募投资机构加快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区政府(功能区)、鹤洲新区筹备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珠海市关于促进私募投资机构加快发展的扶持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实施。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特此通知。
 
珠海市金融工作局
2023年11月27日
 
珠海市关于促进私募投资机构加快发展的扶持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珠海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的意见》《珠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珠海市金融改革发展“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精神,依法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推进私募投资机构加快集聚,支持私募投资业务创新发展,优化私募投资营商环境,支持科技创新企业突破“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打造具有创新能力和国际化水平的粤港澳大湾区创投高地,服务珠海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01支持各类私募投资机构聚集发展
       (一)吸引私募投资机构在珠落户。
       1.对新注册(含新设立或新迁入,下同)且实际规模达1亿元(含本数,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按其规模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新注册且实际规模达1亿元、以量化交易为主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按其规模0.8‰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实际规模”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基金在我市证券经营机构新开立的交易端账户资产规模,包括各类保证金余额、股票市值、金融产品市值等。
       2.对新注册的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给予奖励:实收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实收资本达到3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3.对新注册的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给予奖励:实缴出资2亿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实缴出资5亿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实缴出资10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对于第2项、第3项奖励措施: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对已符合奖励条件的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且已给予奖励的,该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通过增资符合下一档次奖励标准的,按奖励标准的差额部分给予补助。
       (二)打造私募基金发展聚集区。鼓励各区结合自身金融产业定位,规划建设股权创业投资基地,吸引国内外知名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机构和天使投资人等聚集。支持各区充分利用科研院所和产业集团等产学研机构,引导各类投资机构进驻孵化器或产业园区,加大对科技创新企业的投资。
       (三)支持私募投资机构开展跨境投融资业务。对我市新获得试点资格的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WFOE PFM)、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QFLP)及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QDLP),按其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5‰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上述企业均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在我市设立私募基金且完成中基协备案。支持私募投资机构发行创投专项债券、大湾区跨境人民币专项债券等,拓展私募投资机构海外中长线资金来源。
       同时满足本条和第(一)条奖励措施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奖励措施。
       02推动私募股权投资和产业发展深度融合
       (四)引导私募投资机构加大在珠投资力度。市内外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新落户我市的非上市企业满2年,投资额累计满10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
       (五)支持私募投资机构对科技创新企业开展早期投资。鼓励市内外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加大对我市种子期、初创期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科技创新企业等的投资力度,对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科技创新企业等满2年的,按实际投资额的6%给予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60万元。
       种子期、初创期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科技创新企业等原则上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资金到账时,被投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二是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资金到账前一年度,被投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或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三是符合珠海重点发展的产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与健康4大主导产业,以及智能家电、装备制造、精细化工3大优势产业等。
       (六)鼓励私募投资机构对企业开展首轮投资。鼓励市内外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深入挖掘我市企业投资价值,对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科技创新企业等满2年,且被投企业尚未获得其他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投资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2%给予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120万元。
       同一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投资的同一标的同时满足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奖励措施的,基金管理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奖励措施。
       03推动募投管退联动发展
       (七)拓宽募资渠道。推动建立覆盖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政策性母基金体系,鼓励我市国有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布局进行投资。我市国有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在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期间,公司员工通过引荐完成社会募资,管理公司可按照不超过社会资本募资金额的1%奖励给公司员工。我市国有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募集社会资本开展投资后获得的收益,可根据其与社会资本出资人的约定,对其基金管理团队进行绩效奖励。鼓励国有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开展融资顾问业务,为创新创业企业争取境内外相匹配的资本支持。支持私募投资机构创新各类资金募集手段,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并购重组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支持保险资金、家族财富公司等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母基金。
       (八)丰富投资渠道。研究建立被投企业项目库平台,加强配套服务和赋能,为被投企业融资、市场拓展、股改上市等方面提供支持。鼓励项目制专项子基金发展。鼓励我市金融机构与私募投资机构开展投贷联动、投债联动,推广投、贷、保联动等多种创新模式。引导私募投资机构优先投向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延链补链强链作用的企业,包括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创新企业百强榜单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成长创新型(独角兽)培育库企业、招商引资企业等政府部门认可的重点企业。对私募投资机构投资培育的我市新兴产业领域创业企业所提供的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鼓励各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积极应用。
       (九)畅通退出渠道。支持私募投资机构通过被投企业上市、挂牌、并购及协议转让等方式拓宽退出渠道。鼓励私募投资机构设立市场化S基金(股权转受让基金)母基金,支持S基金市场创新发展。鼓励私募投资机构参与本地产业集团、上市公司和行业龙头企业开展的并购投资,发展壮大我市产业集群。支持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优化并购贷款结构设计,助力企业“走出去”和完善我市产业链条。鼓励我市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与私募投资机构对接,打通产业链创新成果转化渠道。依托深交所珠海服务基地、上交所南方中心、北交所华南基地等组织,发挥珠海市上市公司协会培育服务功能,加快推进我市被投企业上市发展和做大做强。
       04加大对办公用房和人才引进交流合作的支持
       (十)提供办公空间载体支持。对新注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和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投资机构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获得补贴的自用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和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投资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新注册后3年内按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补贴;对入驻经市政府或区政府认定的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的,自入驻之日起,在新注册后3年内按实际支付租金的60%给予补贴;租房补贴标准为最高80元/平方米/月,补贴面积标准为人均最高15平方米/月,最高补贴面积为1000平方米/月。
       (十一)加强人才引进和服务。积极做好私募投资机构人才服务,吸引国内外投资人才在我市集聚发展。加大“珠海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对私募投资机构人才的支持力度,将注册在我市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高管和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个人合伙人等纳入奖励范围。支持私募投资机构优秀人才申报“珠海英才计划”,对入选市级人才工程的,可按规定享受安居、子女教育及医疗保障等政策待遇。
       (十二)支持开展私募投资行业交流活动。支持国内外私募投资行业协会和知名投资机构在珠海举办行业发展峰会、高峰论坛等会议活动,打造珠海高质量发展创投活动品牌。对于符合《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会展事项)实施细则》要求的私募投资会议活动,给予资金补助,单个会议活动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搭建私募投资机构交流平台,定期举办行业交流、基金投资调研、企业项目路演等系列活动,创造私募投资良好发展条件。
       05营造公开透明法治规范的发展环境
       (十三)加强私募投资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联动。推动银行、保险、券商、基金等加强联动合作,形成全方位一体化的金融服务生态。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充分发挥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融资增信作用,加大对我市被投企业的金融支持。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和协会建设。充分发挥珠海创业投资协会、证券期货业协会等在行业自律管理方面的作用,做好行业发展规划和经营指导相关工作,为私募投资机构提供政策对接、数据统计、行业发展报告、人才培养、行业交流合作等服务。支持珠海创业投资协会加强与澳门投资行业协会等交流合作,共同开展项目路演、行业研究、考察调研等活动。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发起成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推动我市私募证券投资业加快发展。
       (十五)优化行业治理和纠纷协调机制。建立市场监管、金融工作等部门之间的私募投资机构登记注册信息互联互通机制,掌握我市私募投资行业发展动态。引导商业银行加强私募投资机构账户监管,保障私募投资机构相关合格投资者资金安全。加强金融监管部门、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的衔接,建立多元化的金融纠纷调解机制,鼓励通过仲裁等方式解决争端,注重争议解决的公平与效率。
       06其他说明事项
       (十六)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资金托管账户或监管账户均在珠海行政区域内(不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且在中基协完成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
       本办法所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是指依法设立并以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依法设立并以私募证券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是指受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委托,以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十七)本办法中的落户奖励、投资奖励原则上只奖励给私募基金管理人,经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可直接奖励给相关注册在珠海的私募基金,该私募基金需满足第(十六)条适用范围的相关要求。享受投资奖励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相关注册在珠海的私募基金,需至少一个主体满足第(十六)条适用范围。企业须承诺合法合规经营,如若迁出或改变纳税义务,需提前书面告知。享受本办法奖励或补贴的私募投资机构及个人不履行承诺的义务,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须退还全部财政奖励或补贴,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交由相关部门予以惩处。本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违规行为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奖励或补贴,已获得奖励或补贴的,须退还全部财政奖励或补贴,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八)本办法涉及奖励或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按照财政分成体制共担,采取事后奖补方式给予扶持,具体实施以配套申报操作指引为准。对于我市重点引进、服务重大发展战略的私募投资机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扶持。
       (十九)本办法由珠海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与市级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各区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配套扶持政策,叠加市区政策优势,加大支持力度。我市各级财政、国资出资参与的私募投资机构,财政、国资出资部分不享受本办法的奖补措施。
       (二十)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政策有效期内,国家、省、市政策重新调整或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政策相应调整。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以下简称《政策指引(2.0)》),梳理收录今年以来国家延续、优化、完善的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50项税费优惠政策,帮助纳税人缴费人知政策懂政策,及时享受政策红利。
       今年以来,截至10月底,我国共出台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77项。《政策指引(2.0)》对其中涉及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50项政策进行梳理汇总,包括减轻税费负担、推动普惠金融发展、支持创新创业、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等4个部分,分政策逐一介绍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享受方式、政策依据、政策案例等,让纳税人缴费人享受政策更便捷、更省心。
       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总局减税办常务副主任戴诗友表示,下一步,税务部门将及时跟进梳理相关政策,不断更新完善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同时,坚决扛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的政治责任,进一步优化升级优惠政策精准推送机制,积极开展延续政策的“一对一”精准推送,切实做到“政策找人”,不断提升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质效,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目录
        一、减轻税费负担  
  1.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
  5.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6.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7.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8.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9.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
  10.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
  11.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政策
  12.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二、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13.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14.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100万元及以下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15.为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16.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17.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18.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
  19.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20.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政策
  21.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22.农牧保险免征增值税政策
  23.为农户提供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减计收入总额政策
  24.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25.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减计收入总额政策
       三、支持创新创业
  26.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
  27.创业投资企业灵活选择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核算方式政策
  28.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29.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30.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3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32.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政策
  33.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政策
  34.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35.大学科技园免征增值税政策
  36.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政策
  37.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四、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
  38.重点群体创业税费减免政策
  39.退役士兵创业税费减免政策
  40.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减免政策
  41.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减免政策
  42.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43.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44.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45.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46.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47.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48.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49.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50.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3-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