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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报·第294期(下)

 

政策速递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改财金规〔2025〕17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要求,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更加突出政府引导和政策性定位,现制定《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工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科  技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年12月31日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突出政策性定位,有力有效支持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薄弱环节,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优化生产力布局,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着力打造新兴支柱产业,支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支持科技创新,着力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防止同质化竞争和对社会资本产生挤出效应,促进形成规模适度、布局合理、运作规范、科学高效、风险可控的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格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及创新创业的投资基金。国家级基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地方基金是指经批准由地方财政出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在基金设立方案中明确重点投资的产业领域(以下简称“投向领域”)。政府投资基金投向领域应当符合国家生产力布局宏观调控要求,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级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符合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指引的具体要求,符合国家级发展规划及国家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要求,支持省级重点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鼓励有关行业企业加快技术更新换代,推动产业提质升级。
       第五条 政府投资基金不得投资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以及其他有关规划和政策文件中明确禁止的产业领域。投资鼓励类产业,要强化评估论证,防止盲目跟风、一哄而上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第六条 政府投资基金不得有以下投资行为:
       (一)通过名股实债等方式变相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二)除设立方案明确可参与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战略配售外,从事其他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
       (三)直接或间接从事期货等衍生品类交易;
       (四)为企业或项目提供担保;
       (五)开展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财政部门、基金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国家级基金要立足全局,根据基金定位重点支持国家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重点领域,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区域重大项目以及示范带动效应强的民间投资项目,补齐产业发展短板,突破产业瓶颈,聚焦少数关键领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国家级基金加强与地方基金联动,在前沿科技领域和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结合地方资源禀赋,通过联合设立子基金或对地方基金出资等方式,形成资金合力。
       第八条 地方基金要找准定位,在省级政府管理下统筹考虑本地区财力、产业资源基础、债务风险等情况,因地制宜选择投资领域。地方基金或其子基金投资项目时,要结合基金定位及地方实际,严格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规范招商引资行为等有关要求,注重支持产业升级和创新能力提升,支持小微民营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孵化,带动社会资本有效参与。
       第九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省政府投资基金重点投资领域清单(以下简称“省级清单”),作为省级政府加强本地区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依据。
       省级清单经省级政府批准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程序调整,原则上同一年度至多调整 1 次。省级清单所列重点投资领域应以三级分类形式列示,其中一级、二级分类应分别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门类”、“大类”相对应,三级分类细化至符合本办法有关要求的具体产业。
       第十条 各级政府投资基金设立过程中,基金设立发起部门应当就投向领域征求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本办法,按照基金审批层级,对基金投向领域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方向要求等出具意见。
       第十一条 本办法印发前已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投向领域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以及同一地区同类基金较多、投资领域明显交叉重合的,应当依法依规及时调整并在存续期满后有序退出,同时在保障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前提下,鼓励相关基金整合重组。
       第十二条 本办法印发后新设立或续期的政府投资基金,在第一笔实缴资金到位后20个工作日内,应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管理的全国政府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本办法印发前已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未完成登记的,应在本办法印发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政府投资基金应按要求向财政部门及时申请办理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政府投资基金有关管理办法对政府投资基金开展投向评价。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党中央、国务院对具体政府投资基金投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改财金规〔2025〕17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25〕175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5年12月31日
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在服务国家战略、推动产业升级、促进创新创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 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 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工作。
       第三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投向评价工作的指导带动作用,引导政府投资基金落实国家产业调控要求,支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推动国家级基金与地方基金统筹布局、协同联动,有力有效支持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薄弱环节。加强激励约束,督促各级基金依据评价结果合理统筹布局、优化投向,规范完善运营管理和投资决策机制。
       第四条 投向评价对象包括通过预算出资、安排资金并委托国有企业出资的政府投资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以及注资国有企业并明确相关资金专项用于对基金出资、按照政府出资有关要求管理的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
       第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具体基金管理部门督导有关基金管理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负责管理的全国政府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中填报更新上一年度相关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应确保登记信息准确、完备,并对信息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突出基金投向政策取向评价、覆盖基金运营管理全流程、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最新要求和宏观政策最新取向等动态调整。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策符合性指标,主要评价基金在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支持科技创新和促进成果转化、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支持绿色发展、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和促进民间投资、壮大耐心资本、带动社会资本、服务社会民生等方面发挥的作用;
       (二)优化生产力布局指标,主要评价基金落实国家区域战略、重点投向领域契合度及产能有效利用情况等;
       (三)政策执行能力指标,主要评价资金效能情况及基金管理人专业水平等。
       评价指标体系设置投向领域负面行为清单。
       第七条 投向评价按年度开展,每年第三季度前完成上一年度基金投向评价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中央结算公司依据已登记的信用信息,对评价对象开展初评,将发现的基金投向不符合要求、信息登记不完整等有关情况,按基金审批层级及时通报国家级基金主管部门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会同具体基金管理部门督导有关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限前作出说明、补充信息、提供整改情况,对出现的不可抗力情形可一并进行说明。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地方补充说明、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和现场抽查,并据此确定投向最终评价结果。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最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通报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评价对象和有关金融机构,并通过登记系统发布。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最终评价结果通报至下级政府和具体基金管理部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将最终评价结果与基金信用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
       第九条 对于最终评价结果排名靠前的基金综合采取通报表扬、示范推广、项目推介、要素保障等激励举措。鼓励国家级基金对评价结果排名靠前的地方基金在出资参股、项目投资等方面加大合作力度。鼓励各地方引导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与评价结果排名靠前的基金优先合作,对符合条件的优质项目在并购重组方面提供支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向最终评价结果排名靠前的基金推送重点政府投资项目和优质民间投资项目清单,引导金融机构增加配套融资、降低融资成本,加强投融资合作对接。有关部门可在基金出资、管理费、收益分配等方面对最终评价结果排名靠前的基金予以适当优待。
       第十条 对于出现投向领域负面行为的基金,不予出具投向评价结果,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有关基金情况通报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评价对象,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指导基金限期完成问题整改。对于布局投向不符合要求的基金,按照基金审批层级,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基金重点加强投向指导,视情采取约谈、通报、出具警示函等督促整改措施。对于上述基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示具体基金管理部门在基金出资、管理费等方面视情调整。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评价结果,对总体排名靠后、基金出现负面清单行为较多的省份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统筹协调,牵头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培训交流和登记系统优化升级等工作,指导地方各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评价相关工作,通过实地和线上相结合方式,对基金募投项目、问题整改情况、信用信息登记符合情况等开展调度核实。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常态化沟通反馈机制,及时回应基金管理人合理诉求及关切。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本办法发布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 号)同步废止。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指标体系(略)

 
 

广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金融服务科技强省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金管〔2025〕2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推动金融服务科技强省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省科技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广东金融监管局
广东证监局  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  深圳金融监管局
深圳证监局
2025年12月18日

 

广东省推动金融服务科技强省建设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国建设的战略部署以及国务院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系列部署精神,探索建立与科技强省建设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系,推动广东省形成“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金融服务好科技强省建设目标为战略导向,聚焦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创新中心重点区域、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未来产业等重点产业、“十百千万”计划等重点企业,加快引导金融要素服务“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链,推动金融服务应用场景创新,全面提升金融支持科技创新质效。
  到2027年底,初步建成与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现代科技金融矩阵体系,统筹运用“基、贷、债、股、期、政”等手段,探索为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扩张期、成熟期等各阶段提供全链条、接力式、多层次金融服务。力争科技型企业贷款及科技相关产业贷款余额位居全国前列,增速高于贷款平均增速,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持续增长,科技支行服务质效显著提升,科技保险共保体服务能力不断增强;直接融资保持全国前列,科创债发行规模实现跨越式增长;绿色期货品种体系更加丰富,地方金融组织支撑科技创新能力稳中有进。
  二、聚焦重点,强化对科技强省建设的金融支持
  (一)重点区域
  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总体布局为重点,立足“一点两地”和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战略定位,聚焦横琴、前海、南沙、河套等重大平台,不断引导金融要素服务区域发展腹地和战略纵深,促进广州、深圳等珠三角九市与粤东西北地区充分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协调发展。
  (二)重点产业
  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以市场化、法治化为原则,持续引导金融要素聚焦服务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鼓励金融要素重点集聚在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低空经济、生物医药、新型储能、新能源、前沿新材料、人工智能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通用智能、生物制造、商业航天、量子科技、先进材料等未来产业。
  (三)重点企业
  引导金融要素服务梯度培育“十百千万”计划,发挥50家科技领军企业、100家“链主”企业带头作用,服务1000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10000家专精特新企业。支持沿产业链进行补链、强链,带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实施科技金融强基工程
  1.探索构建科技创新投资基金接力体系。鼓励各级政府发挥好政府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产业投资)的引导功能,以及企业风险投资(CVC)、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等各类基金的投资作用,用好股权类基金(VC、PE)、证券类基金(科技主题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等)、另类资产类基金(REITs、知识产权证券化基金等)、跨境类基金(QDII基金、QFII基金)等,引导用好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保险资金长期投资改革试点等,多维度拓宽资金渠道,探索形成基金矩阵接力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运用VC、PE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推动证券类投资基金支持扩张期、成熟期阶段的科技型企业提升估值与降低融资成本,探索运用新型基础设施领域REITs、知识产权证券化基金等另类资产类基金支持成长期、成熟期等阶段的科技型企业,加速研发循环。探索运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支持成熟期、全球化加速阶段的科技型企业引入战略投资,提高对核心技术的跨境并购整合以及补链强链能力。推动探索“补改投”支持科技创新联动机制。进一步畅通退出渠道,用好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试点、实物分配股票试点、创业投资减持“反向挂钩”等退出机制安排,大力发展并购基金和二手份额转让基金(S基金),有效拓宽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退出渠道。(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广东金融监管局、广东证监局、深圳金融监管局、深圳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优化全周期科技信贷体系。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建立适应“初创期、成长期、扩张期、成熟期”等阶段的科技信贷体系,完善差异化科技信贷审批、考核激励和容错免责机制,扩大科技信贷规模,增加科技创新领域并购贷款投放。督促法人银行针对科技企业建立以专利拥有量、科研投入比例、科研人员占比等“含科量”为核心指标的信贷评审体系。针对科技型企业轻资产的特点,在股权质押、商标权质押、专利权质押等领域开展探索,引导优化股债联动多元化融资模式,支持探索“贷款+外部直投”“可转换贷款”“投贷保”等新模式,探索灵活偿还本息的信贷产品。针对科技型企业前期投入多、收入少的实际,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定价、利息偿付方式、贷款期限。建立科技金融专业型支行监管评价机制,探索“监管评价—试点赋能—动态管理”的科技金融机构闭环管理体系,推动科技支行产品特色化、制度差异化、管理体系化、服务多元化建设,提升科技支行服务能力。(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金融监管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金融监管局、深圳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积极发挥债券市场“科技板”作用。进一步用好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关于丰富科技创新债券产品体系和完善科技创新债券配套支持机制等方面的举措。支持金融机构、科技型企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科技创新领域投融资。支持商业银行、证券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依法运用募集资金通过贷款,股权、债券、基金投资,资本中介服务等多种途径,专项支持科技创新领域业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创债券的投资力度,促进科创债券融资增量扩面,打造一二级联动、投融资协同的良好市场生态。(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金融监管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金融监管局、深圳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关键枢纽作用。统筹运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各类工具支持科技型企业在“成长期—扩张期—成熟期”等不同阶段的发展。强化“三所一中心”协同机制,支持各地市建立规范化、分层级、分产业的上市培育孵化体系,打造科技上市军团。引导科技型企业适配沪深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等各板块定位上市融资,鼓励未盈利科技型企业上市利用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科创成长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第三套上市财务标准。引导科技型企业合理用好境内外上市“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支持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与特专科技企业通过港股18A、18C赴港上市融资。引导科技型企业综合运用股份、定向可转债等各类资本工具开展并购重组,围绕重点产业强链、补链、延链,向研发端和市场端等产业链上下游延伸。夯实区域性股权市场“塔基”功能,高质量建设“专精特新”“科技创新”专板。(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有序推进期货和科技创新指数体系赋能科技创新。加快完善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期货品种板块。进一步做精做细新能源期货板块,积极推进氢氧化锂等期货品种研发上市,着力打造完备的新能源品种体系。稳步推进碳排放权等重大战略品种研发,助力新能源、储能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发挥好指数和指数化投资作为连接资本市场投融资两端的重要载体作用,支持指数机构聚焦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指数研究开发力度,积极打造科技创新特色标杆指数。支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发符合国家战略的科技主题基金产品,提高主动管理能力,积极投向科技型企业。丰富科技创新指数及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品类,促进更多中长期资金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集聚,进一步引导科技创新类指数基金工具在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等方面发挥更大功能效用。(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广州期货交易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发挥跨境金融服务的便利作用。用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规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进一步满足净资产规模较小科技型企业的跨境融资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参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和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试点,助力企业跨境资金统筹使用;推动“科汇通”增量扩面,便利科研机构跨境资金调拨。深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推动境内外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引入符合条件的境外私募股权基金参与QFLP试点,建立审批绿色通道。(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科技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科技金融生态工程
  7.发挥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的增信降本作用。省财政对在2025年5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发放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单个企业年度贴息金额最高2000万元,贴息对应的贷款每年2000亿元、三年总规模6000亿元。省级财政连续三年对广东省政府性担保体系增资,做大做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助力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扩面增量。健全代偿补偿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代偿补偿。加大降费奖补力度,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降低高新技术企业担保费率。研究创新担保增信模式和风险分担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等工具,引导担保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发债融资的担保增信支持,降低担保费率。探索建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前补偿”机制,强化科技信贷风险分担和补偿的省市联动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加大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投入力度。发挥融资租赁推动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聚焦服务科技自立自强,研发适配科技型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和科研设备租赁服务,缓解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资金压力。(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发挥科技保险的减震器作用。推动金融机构聚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重点地区,健全覆盖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体系,完善产品、服务创新机制和监管激励保障政策。聚焦重点产业,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服务重大技术攻关的标准化科技保险产品,针对研发损失、设备损失、专利保护等重点领域,提供覆盖科技创新活动全流程的保险产品。支持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软件首版次质量安全责任保险推广应用。针对缺乏历史数据、潜在损失较大的科技保险,支持通过组建共保体、再保险等方式,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提供全方位风险保障。支持保险机构在保险定价、承保核保、定损理赔、风控反欺诈等方面开展创新,健全科技风险市场化评估和定损理赔机制。鼓励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加大对创业投资等投资机构的支持力度,积极参与实施国家重大科技任务。持续做好海外风险跟踪及预警,强化出口信用保险融资增信作用,鼓励银行机构为科技企业提供信保保单融资支持。(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政务和数据局、广东金融监管局、深圳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发挥“数据要素+金融科技”的赋能作用。引导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探索数据资产融资服务模式,开发基于科技型企业多维度数据的信用贷款产品。鼓励广州、深圳数据交易所聚焦重点区域、重点产业,发挥“数据要素×金融服务”倍数作用,建设行业数据空间,探索实现数据资源入表、数据资产融资一体化。构建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体系,运用好深交所“科交中心”、“科融通”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培育通”资本市场培育信息系统以及广东融资信用综合服务平台等平台,畅通从“IP”到“IPO”资本市场服务路径,为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等各阶段科技型企业提供多层次金融智能化服务,提高融资服务便利性。(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和数据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打造国家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示范样板。支持广东、深圳市开展国家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试点,在登记、评估、处置、补偿等关键环节先行先试。全面推动试验区内金融机构丰富金融产品,鼓励商业银行综合运用创新积分贷款、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提高质押融资可获得性,支持银行机构探索将地理标志、数据知识产权等纳入质押范畴。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推广更多贯穿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环节的新产品,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类、海外维权类等保险业务。积极开展专利证券化、商标证券化业务。鼓励各地市对标金融生态改革试验区知识产权金融工作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广东金融监管局、深圳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营造与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耐心生态。加快推动落实《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坚持“四个面向”战略导向,按照法治化、市场化以及“三个区分开来”要求,遵循基金投资运作规律,容忍正常投资风险,不以单一项目投资损失追责,适当放宽创业投资类基金的损失容忍度。依法合规充分履行决策程序、勤勉尽责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投资项目出现损失的,免于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推动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尽职免责制度,营造与科技创新相适应的耐心、宽容的生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广东金融监管局、深圳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要素保障工程
  12.用足用好政策工具箱。发挥货币信贷政策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重点引导支持“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阶段,继续发挥好开发性金融机构在科技创新领域的引领作用,用好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科技创新贷款等专项政策,支持企业开展研发攻关、技术改造,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大做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继续用好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领域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的支持力度,探索“粤科融”工具与财政政策有机结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金融监管局、深圳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健全科技金融统筹推进机制。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和数据局、省税务局、中央驻粤金融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围绕科技强省建设同向发力,加强多部门协调、政策联动和信息共享,推动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体制,研究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政策举措。中央金融驻粤管理部门不断推进金融服务科技创新的能力建设,围绕“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链以及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发挥金融要素在支持科技创新领域的关键作用,为广东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和数据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金融监管局、广东证监局、深圳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加快建立与科技强省适配的“科技-产业-金融”复合型人才体系。充分发挥人才作为第一资源的作用,持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人才体制改革,探索建立“科技-产业-金融”复合型人才矩阵体系,加快建立与科技强省适配的复合型干部人才梯队,畅通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金融机构、国有企业之间的干部交流。立足“一点两地”和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战略定位,继续实施人才强省建设,加强粤港澳三地人才协作,促进创业投资、科技型企业、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培养国际化科技金融人才。(省委组织部,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金融监管局、广东证监局、深圳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探索打造“粤金常青”市场化识别模式。以市场化为原则,以应用场景为载体,鼓励省、市投资控股企业、企业风险投资(CVC)、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及其他市场化股权投资机构围绕广东省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企业,探索建立面向技术有较大突破、商业前景广阔、持续研发投入大的科技型企业的市场化识别机制,推动形成接力式、多层次金融“常青加速器”服务体系。发挥场景创新中心作用,组织开展应用场景供需对接活动,按照产业链开展成果转化路演、投融资专场路演,引导创投资本助力应用场景创新,发挥金融服务科技产业互促双强的关键作用。打造“粤金常青”服务品牌与生态丛林,构建与之协同联动的品牌传播与宣传机制,全面提升“粤金常青”的辐射力、引领力与美誉度,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广东模式。(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和数据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金融监管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金融监管局、深圳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策源地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沪府办规〔202515

相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关于支持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策源地建设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2月2日

 

关于支持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策源地建设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和上海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战略部署,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支持松江区高水平建设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策源地,制定如下措施。
  一、共筑科技创新策源地
  (一)加强应用性基础研究。建立企业共同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瞄准重大产业技术基础性、关键性原理问题,支持企业组织长三角区域各类产学研力量,开展市场导向的应用性基础研究,加快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突破。按照规定分阶段给予不超过总投入30%、最高3000万元的经费支持。
  (二)加快关键共性技术协同攻关。完善企业出题机制,面向国家战略急需,定期发布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策源地攻关项目需求榜单,支持全球机构“揭榜挂帅”,加快攻克关键共性技术。按照规定分阶段给予不超过揭榜额30%、最高2000万元的经费支持。
  (三)建设开放协同的高能级科创平台。围绕重点发展产业和前沿领域,创建全国重点实验室,加强与长三角区域战略科技力量的联动。培育建设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攻克转化一批满足产业创新重大需求、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前沿技术成果。
  (四)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联合体。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产业链上中下游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建设高水平共性技术平台,组织实施重点产品技术攻关。按照规定分阶段给予不超过研发总投入30%、最高3000万元的经费支持。
  (五)打造松江大学城科创源。制定松江大学城科创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健全完善大学城管理体制,优化学科布局,推进学科交叉融合和跨学科研究,加快创新型人才培养。面向产业发展需求,汇聚长三角科技创新资源,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新赛道培育。
  二、共建世界级产业集群
  (六)推动现代化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国家级先进制造业集群、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创新型产业集群,提升综合服务能级,构筑区域联系紧密、配套完善的产业组织体系。按照规定给予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的经费支持。
  (七)加速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加快创新平台建设和技术研发布局。引育智能终端产品及关键零部件制造等重点项目,按照规定分阶段给予不超过总投入15%、最高5000万元的经费支持。支持企业在商用密码应用、自主软硬件产品研发等领域加大投入,按照规定给予不超过总投入30%、最高1000万元的经费支持。
  (八)加速航空航天产业发展。围绕卫星制造与商业运营等产业链关键环节,引育上下游重点项目,按照规定分阶段给予不超过总投入15%、最高5000万元的经费支持。鼓励卫星互联网技术规模化应用,对开展通信、导航、遥感等增值服务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卫星互联网星座建设,对取得卫星通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培育发展科学仪器产业。打造松江科学仪器产业园区,建设科学仪器创新港。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和产品应用场景,进一步加强产业链上下游协作。按照规定给予不超过总投入30%、最高2000万元的经费支持。
  (十)培育未来产业集聚区。创建国家6G综合试验地方基地,大力推动6G技术研发、标准研制、技术试验、中试熟化、场景应用与国际合作。按照规定分阶段给予不超过总投入30%、最高3000万元的经费支持。
  (十一)梯度培育科技领军企业。推动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小升规、规转强、强转股、股上市”,聚焦产品创新、市场开拓、人才培养等方面,为企业提供精准服务,加快培育世界级科技领军企业。推动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发展壮大,加快涌现“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
  (十二)提升专业服务机构赋能作用。集聚研发设计、技术转移转化、检验检测等高水平科技服务机构,支持科技服务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全链条技术服务,增强产业链资源整合能力和生产服务能力。
  (十三)提升产业集群国际影响力。支持长三角区域内产业集群交流合作,围绕产业链供应链探索建立长三角G60科创走廊跨区域产业合作利益共享机制。鼓励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促进区域内产业分工协作。
  三、共育国际一流创新生态
  (十四)健全孵化转化体系。支持创建6G等前沿领域高质量孵化载体,加快培育硬科技企业。支持企业联合长三角区域各类产学研力量,共建概念验证、中试熟化、检验检测等技术平台,构建全链条科技成果转化体系,支持创新场景开发和产品应用。
  (十五)加强科技金融支撑。完善风险共担和贴息贴费机制,创新信贷、保险、金融租赁等产品,为企业加大研发试验、成果转化等创新投入提供金融支持。强化市、区两级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加强长三角G60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与上海未来产业基金联动合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投资力度。探索国有投资平台尽职免责机制。支持企业开展风险投资和并购重组,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开展股权投资。鼓励社会资本聚焦重点产业设立各类创新创业投资基金。
  (十六)加强人才支撑保障。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加强创新人才自主培养、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和服务。保障用人单位引进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在落户安居额度上予以支持。探索赋予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市级相关人才计划自主推荐权。
  (十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支持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松江分中心(松江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加快形成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支持设立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上海分中心松江基地,提高各类社会主体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支持松江区共建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共治机制。
  (十八)推动高水平交流合作。深化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创新要素对接,搭建行业交流平台,加强重大创新项目落地协同合作。引育国际性科技组织,开展联合研究、成果发布、技术交流、合作交流等活动,按照规定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开办经费,并每年给予不超过总运营支出30%、最高200万元的经费支持。鼓励企业在海外建立硬科技孵化平台、概念验证中心,按照规定给予最高200万元的经费支持。
  四、共享科技创新资源
  (十九)优化科创空间布局。健全互联互通的综合交通体系,形成要素汇聚、统筹整合、功能互补、辐射带动的空间布局,推动创新产业和城市功能融合发展。探索产业用地融合管理政策。实施工业用地弹性年限出让制度,出让年限最高不超过50年。松江新城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产业用地,采用市、区联合收储的形式予以支持。支持科创产业项目采取“先租后让、长期租赁”方式供应土地。经市“三委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认定的市级及以上重大产业项目,用地指标由市级净增计划保障。
  (二十)加强区域算力统筹和供给。统筹智算中心布局,重点推进区域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区域算力供给,培育产业链多元主体,增强算力供需匹配、接入调度及国产化适配等服务能力。
  (二十一)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破除制约技术、数据、人才、资本等创新要素自由流动的障碍,加快提升“G60科创云”等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能级。推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科技文献和数据等资源开放共享,深化科技创新券跨区域互认互通。
  (二十二)共享高端智力资源。组建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策源地专家咨询委员会,发挥国际一流专家的战略咨询和决策支撑作用,建立分类决策咨询制度,指导联合编制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发展规划。
  (二十三)设立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策源地专项资金。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管理,加强绩效评价,提高使用效益。
  本措施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有关政策措施与本市其他政策有重叠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行业创新动态

 

数据科技概念首提“技术成果走向市场”提速

       近日,国家数据局发布的《关于加强数据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首次提出“数据科技”概念。
       在北京交通大学信息管理理论与技术国际研究中心特聘教授张向宏看来,《实施意见》准确把握数据科技领域存在的技术难度大、产业组织弱、应用场景少等突出问题,提出加强技术攻关与高水平应用、培育数据科技创新产业生态、夯实数据科技创新基础支撑等重大举措,从突破关键技术、建设产业体系、形成应用创新、夯实基础支撑等方面,将构建起“技术—产业—应用—保障”协同融合的数据科技创新体系。
       《实施意见》提到:要加强试验验证和规模化应用。依托国家数据领域先行先试工作,聚焦数据编织、高性能隐私保护计算、多模态数据合成等技术方向,布局建设一批数据领域概念验证、中试基地、检验检测等平台,促进数据技术研发成果加快从实验室走向市场应用。
       记者注意到,2025年以来,多地已搭建试验验证、中试基地等平台,通过数据科技“硬实力”推动数据要素成果从实验室走向产业,推动数据要素释放价值和效能。
       耦合应用场景
       中试基地,即进行中间性试验的专业科研试验平台,主要承担产品从实验室研发向规模化生产过渡的中间试验任务,通过概念验证、工艺流程优化及中小批量试制生产验证技术可行性。
       公开信息显示,自2021年始,河南、山东、福建、浙江、陕西、内蒙古等省份已布局中试基地。
       国家人工智能应用中试基地(医疗)·浙江(下称“浙江基地”)是聚焦为卫生健康行业提供共性解决方案,着力构建涵盖算力保障、数据支撑、模型研发、验证测评、成果转化的中试验证平台,为全国各医疗机构、科研院校、行业企业等研发应用医学人工智能技术和产品提供基础支撑和中试验证服务。
       杭州数据交易所则是入驻的首批核心单位。杭州数据交易所董事长、总经理应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杭州数据交易所通过高质量医疗数据集建设,为医学人工智能模型在图像识别、模式分类等方向提供优质的训练基础与验证参考,应对人工智能医疗应用发展中面临的诸多数据痛点,也为AI在医学影像分析和辅助决策等重点场景的合规应用提供了现实支点。
       采访中,多位行业人士对记者表示,从实验室的算法模型到产业中规模化、安全可靠应用的数据技术产品,这一过程存在的壁垒需要打通。《实施意见》的发布首次以“数据科技”的概念,推动大量技术创新形成可广泛应用的解决方案。
       采访中,记者发现,一些从事数据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也参与到中试基地的建设之中。
       2025年12月底,在河南健康产业大会上,“国家人工智能应用中试基地(医疗领域)”揭牌,豫信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信电子科技集团”)承担了省内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及安全保障职能。
       豫信电子科技集团中试基地工作专班办公室主任李明利对记者说:“公司参与中试基地项目,旨在高水平聚合全国中医药行业优质资源,精准对接人工智能产业链上下游主体需求,力争在中医药临床诊疗、中医健康管理、教育科研、中药全周期智能管理等方向,打造一批价值高、应用广、示范强的标杆场景和标志性成果,孵化和培育一批全国领先的中医药人工智能企业和产业集群。”
       打通最后一公里
       对于《实施意见》出台背景,国家发展改革委创新驱动发展中心副主任徐彬说:“当前,数据科技进入前所未有的密集活跃期,新技术新模式不断涌现。但从全球看,数据科技的演进路径整体还处于起步阶段。《实施意见》立足当前发展阶段,着眼中长期战略需求,明确了我国数据科技创新的分阶段发展目标。”
       与此同时,《实施意见》对数据科技建设提出节点要求。到2027年,建成一批具有引领性和支撑性的数据科技创新平台,形成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高效创新机制,初步建立数据驱动的产业创新体系,数据供给、流通、利用、安全等关键技术和设备实现阶段性突破。到2030年,数据领域关键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数据科技创新和产业生态体系实现整体性跃升,对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建设形成有力支撑,数据要素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赋能作用全面显现。
       《实施意见》特别提到,引导政府部门、国有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平台企业、数据交易机构等开放数据应用场景,为技术验证提供“试验田”。
       对于如何打通多机构之间的联系,真正实现产业链创新链上下游互通,李明利认为,首先要夯实算力、数据、模型三类行业共性平台建设。
       “比如,在算力方面,深度依托全省算力调度服务平台,实现多元异构算力的统一纳管与智能调度,为企业、科研机构提供弹性伸缩、高效可靠的算力支持;在数据方面,依托中试基地可信数据空间体系和全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制度路径,对分散的、非结构化的中医药临床诊疗、方剂、中药材质量等数据进行采集汇聚和专业化加工与治理,打造行业公认、安全可信赖的中医药公共数据资源池,让数据真正成为中医药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的‘源头活水’;在模型方面,搭建一站式模型开发服务平台,覆盖模型训练、调优、推理、测评全流程,提供代码开发、测试调试、部署运维、安全管理等全生命周期工具组件,支持快速部署与弹性扩展,让行业主体无需重复投入大量资源搭建基础平台,更加聚焦核心业务创新。”李明利说。
       豫信电子科技集团相关负责人介绍,公司牵头建成的“省医疗检查检验互认平台”,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共接入医疗机构1002家,全省医疗机构按照省卫生健康委要求的330项互认项目,2025年累计互认1.12亿次,节省医疗费用23.3亿元。
       采访中,豫信电子科技集团相关负责人认为,打通数据科技“最后一公里”,公司在参与医疗领域的中试基地建设外,还将聚焦交通、外贸等重点行业,创新实践“构建行业云+汇聚高质量数据集+打造数据产品+开展场景运营”四位一体模式,深度挖掘行业痛点需求,打造可复制、可推广的商业化解决方案并在多个领域落地生根,实现跨行业、跨领域的规模扩张与价值延伸。

来源:中国经营报 石健 2026-01-10

“人工智能+制造”重磅政策发布 产业链迎红利释放期

  记者1月7日从工业和信息化部获悉,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日前联合印发《“人工智能+制造”专项行动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到2027年,我国人工智能关键核心技术实现安全可靠供给,产业规模和赋能水平稳居世界前列。《意见》还围绕创新筑基、赋智升级、产品突破、主体培育等方面部署7大重点任务,促进人工智能技术与制造业应用“双向赋能”。
  受访专家表示,人工智能可以深度优化生产流程、实现精准预测与个性化定制,显著提升质量、效率和柔性,促进人工智能技术与制造业应用“双向赋能”是制造业向价值链高端攀升的关键路径。《意见》有望给“人工智能+制造”产业链上下游带来全方位利好,包括AI芯片、工业软件、智能装备制造、数据服务等领域。
  《意见》提出,到2027年,推动3至5个通用大模型在制造业深度应用,形成特色化、全覆盖的行业大模型,打造100个工业领域高质量数据集,推广500个典型应用场景。培育2至3家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生态主导型企业和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打造一批“懂智能、熟行业”的赋能应用服务商,选树1000家标杆企业。建成全球领先的开源开放生态,安全治理能力全面提升,为人工智能发展贡献中国方案。
  《意见》还围绕创新筑基、赋智升级、产品突破、主体培育、生态壮大、安全护航、国际合作等7大重点任务,细化21项具体措施,加快制造业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
  其中包括,推动智能芯片软硬协同发展,支持突破高端训练芯片、端侧推理芯片、人工智能服务器、高速互联、智算云操作系统等关键核心技术;支持模型训练和推理方法创新;培育重点行业大模型;推动智能装备迭代,加快人工智能赋能工业母机、 工业机器人;培育智能手机、电脑、平板、智能家居等人工智能终端;攻关深度合成鉴伪、工业模型算法安全防护、训练数据保护等关键技术等。
  “当前,全球工业正加速智能化转型,技术制高点争夺激烈,我国制造业面临成本上升与增长模式转型等挑战,亟需以人工智能注入新动能,巩固体系优势。”北京前沿未来科技产业发展研究院院长陆峰表示,《意见》强调体系化攻关,部署基础理论、关键技术与通用平台研发,意在突破工业软件、算法工具等瓶颈;突出场景深度融合,聚焦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等核心环节,打造示范工厂与标杆场景,加速AI落地;注重产业生态构建,提出培育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与产业集群,并完善标准、安全、人才等支撑体系。
  此外,《意见》的附件《人工智能赋能制造业重点行业转型指引》结合原材料、装备制造、消费品、电子信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行业特点,为行业转型提供指引;附件《制造业企业人工智能应用指南》指导企业使用人工智能进行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及开展延伸服务等。
  IDC调研显示,中国工业企业应用大模型及智能体的比例从2024年的9.6%提升到2025年的47.5%。中国信通院也预计,未来三年领先工业AI渗透率达60%。分析认为,此次系列部署将对相关产业链带来利好。
  北京交通大学中国高端制造业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朱明皓认为,“人工智能+制造”既能够打通上下游企业数据孤岛和协作障碍,产生价值倍加效用,又推动了各细分行业技术迭代升级,对智能装备、机器人、工业软件的带动作用更加突出。如,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船舶装备等重点行业的智能化转型,推动精密检测装备、自动化装配装备、智能焊接机器人等智能装备发展,促进形成从零部件到整机的自主创新产业链。
陆峰认为,上游的AI芯片,工业软件、平台,开发框架将迎来需求扩容;在智能化改造的驱动下,中游的智能装备、工业互联网、AI解决方案提供商将直接受益;下游则将推动汽车、电子、装备制造等重点行业的整体升级,并带动数据服务、技术咨询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郭倩 2026-01-12
 

北京:新建中试平台最高可获1亿元补助

       1月4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提升本市中试服务能力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推出14条政策举措梯度支持中试平台建设,新建平台最高可获1亿元补助,同时通过资源开放、供需对接、金融赋能等多重保障,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为培育新质生产力筑牢产业基础。
       中试作为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关键过渡环节,是实验室成果走向量产的“试金石”。北京虽拥有雄厚科研资源,但长期面临技术成果验证难、周期长、成本高的转化瓶颈,现有中试平台也存在资源碎片化、供给不足等问题。“此次新政核心是让中试平台既建得起来,更能高效运行。”北京市发改委副主任李晓涛表示,政策针对性解决产业创新融合中的堵点难点,为实体经济升级注入动力。
       政策构建了差异化梯度扶持体系,精准匹配不同产业发展需求。对人工智能、医药健康、绿色低碳等国际引领产业,以及新材料、集成电路等固本强安产业和未来产业,新建中试平台按总投资35%补助,最高可达1亿元;对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等能级提升产业,建设中试平台集群按总投资25%补助,最高5000万元。特别值得关注的是,独立法人中试平台因市场化运营优势,补助比例进一步提高至45%或35%,强化其产业基础设施作用。
       打破资源壁垒是新政的一大亮点。针对高校院所中试资源“围墙”问题,政策明确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大型企业开放中试场地、设备和数据,支持产业链链主企业联合上下游共建中试产线,在重点产业功能区建设综合性中试公共服务机构。为降低中小企业研发成本,政策将中试平台服务纳入“首都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符合条件企业每年最高可获50万元额度,让初创团队无须重金即可利用优质资源验证技术。
       为提升资源对接效率,北京已完成146家中试平台的梳理归集,这些平台主要分布在医药健康、新材料和智能装备领域,近七成集聚于海淀、经开等区域。
       按照规划,到2030年,北京将力争落地10家国家级制造业中试平台,建设50家市级平台,初步形成适配首都现代化产业体系的中试体系,为培育新质生产力提供坚实支撑。
来源:工人日报 2026-01-06
 

央行发布多项金融政策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1月15日下午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多项金融政策,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根据当前经济金融形势需要,人民银行将先行推出两方面政策措施:一方面是下调各类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利率,提高银行重点领域信贷投放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是完善结构性工具并加大支持力度,进一步助力经济结构转型优化。
       具体内容:
       一、下调各类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利率0.25个百分点。各类再贷款一年期利率从目前的1.5%下调到1.25%,其他期限档次利率同步调整。
       二、将支农支小再贷款与再贴现打通使用,增加额度,并单设民营企业再贷款。合并使用支农支小再贷款与再贴现额度,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5000亿元,总额度中单设一项民营企业再贷款,额度1万亿元,重点支持中小民营企业。
       三、增加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额度并扩大支持范围。将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额度从8000亿元,增加4000亿元至1.2万亿元,并将研发投入水平较高的民营中小企业等纳入支持领域。
       四、合并设立科技创新与民营企业债券风险分担工具。将此前已经设立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科技创新债券风险分担工具合并管理,合计提供再贷款额度2000亿元。
       五、拓展碳减排支持工具的支持领域。纳入节能改造、绿色升级、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等更多具有碳减排效应的项目,引导银行支持全面绿色转型。
       六、拓展服务消费与养老再贷款的支持领域。结合健康产业认定标准,适时在服务消费与养老再贷款的支持领域中纳入健康产业。
       七、会同金融监管总局将商业用房购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下调至30%,支持推动商办房地产市场去库存。
       八、鼓励金融机构提升汇率避险服务水平。丰富汇率避险产品,为企业提供成本合理、灵活有效的汇率风险管理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