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粤金管〔2025〕2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推动金融服务科技强省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省科技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广东金融监管局
广东证监局 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 深圳金融监管局
深圳证监局
2025年12月18日
广东省推动金融服务科技强省建设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国建设的战略部署以及国务院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系列部署精神,探索建立与科技强省建设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系,推动广东省形成“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金融服务好科技强省建设目标为战略导向,聚焦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创新中心重点区域、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未来产业等重点产业、“十百千万”计划等重点企业,加快引导金融要素服务“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链,推动金融服务应用场景创新,全面提升金融支持科技创新质效。
到2027年底,初步建成与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现代科技金融矩阵体系,统筹运用“基、贷、债、股、期、政”等手段,探索为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扩张期、成熟期等各阶段提供全链条、接力式、多层次金融服务。力争科技型企业贷款及科技相关产业贷款余额位居全国前列,增速高于贷款平均增速,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持续增长,科技支行服务质效显著提升,科技保险共保体服务能力不断增强;直接融资保持全国前列,科创债发行规模实现跨越式增长;绿色期货品种体系更加丰富,地方金融组织支撑科技创新能力稳中有进。
二、聚焦重点,强化对科技强省建设的金融支持
(一)重点区域
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总体布局为重点,立足“一点两地”和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战略定位,聚焦横琴、前海、南沙、河套等重大平台,不断引导金融要素服务区域发展腹地和战略纵深,促进广州、深圳等珠三角九市与粤东西北地区充分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协调发展。
(二)重点产业
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以市场化、法治化为原则,持续引导金融要素聚焦服务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鼓励金融要素重点集聚在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低空经济、生物医药、新型储能、新能源、前沿新材料、人工智能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通用智能、生物制造、商业航天、量子科技、先进材料等未来产业。
(三)重点企业
引导金融要素服务梯度培育“十百千万”计划,发挥50家科技领军企业、100家“链主”企业带头作用,服务1000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10000家专精特新企业。支持沿产业链进行补链、强链,带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实施科技金融强基工程
1.探索构建科技创新投资基金接力体系。鼓励各级政府发挥好政府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产业投资)的引导功能,以及企业风险投资(CVC)、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等各类基金的投资作用,用好股权类基金(VC、PE)、证券类基金(科技主题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等)、另类资产类基金(REITs、知识产权证券化基金等)、跨境类基金(QDII基金、QFII基金)等,引导用好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保险资金长期投资改革试点等,多维度拓宽资金渠道,探索形成基金矩阵接力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运用VC、PE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推动证券类投资基金支持扩张期、成熟期阶段的科技型企业提升估值与降低融资成本,探索运用新型基础设施领域REITs、知识产权证券化基金等另类资产类基金支持成长期、成熟期等阶段的科技型企业,加速研发循环。探索运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支持成熟期、全球化加速阶段的科技型企业引入战略投资,提高对核心技术的跨境并购整合以及补链强链能力。推动探索“补改投”支持科技创新联动机制。进一步畅通退出渠道,用好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试点、实物分配股票试点、创业投资减持“反向挂钩”等退出机制安排,大力发展并购基金和二手份额转让基金(S基金),有效拓宽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退出渠道。(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广东金融监管局、广东证监局、深圳金融监管局、深圳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优化全周期科技信贷体系。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建立适应“初创期、成长期、扩张期、成熟期”等阶段的科技信贷体系,完善差异化科技信贷审批、考核激励和容错免责机制,扩大科技信贷规模,增加科技创新领域并购贷款投放。督促法人银行针对科技企业建立以专利拥有量、科研投入比例、科研人员占比等“含科量”为核心指标的信贷评审体系。针对科技型企业轻资产的特点,在股权质押、商标权质押、专利权质押等领域开展探索,引导优化股债联动多元化融资模式,支持探索“贷款+外部直投”“可转换贷款”“投贷保”等新模式,探索灵活偿还本息的信贷产品。针对科技型企业前期投入多、收入少的实际,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定价、利息偿付方式、贷款期限。建立科技金融专业型支行监管评价机制,探索“监管评价—试点赋能—动态管理”的科技金融机构闭环管理体系,推动科技支行产品特色化、制度差异化、管理体系化、服务多元化建设,提升科技支行服务能力。(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金融监管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金融监管局、深圳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积极发挥债券市场“科技板”作用。进一步用好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关于丰富科技创新债券产品体系和完善科技创新债券配套支持机制等方面的举措。支持金融机构、科技型企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科技创新领域投融资。支持商业银行、证券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依法运用募集资金通过贷款,股权、债券、基金投资,资本中介服务等多种途径,专项支持科技创新领域业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创债券的投资力度,促进科创债券融资增量扩面,打造一二级联动、投融资协同的良好市场生态。(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金融监管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金融监管局、深圳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关键枢纽作用。统筹运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各类工具支持科技型企业在“成长期—扩张期—成熟期”等不同阶段的发展。强化“三所一中心”协同机制,支持各地市建立规范化、分层级、分产业的上市培育孵化体系,打造科技上市军团。引导科技型企业适配沪深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等各板块定位上市融资,鼓励未盈利科技型企业上市利用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科创成长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第三套上市财务标准。引导科技型企业合理用好境内外上市“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支持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与特专科技企业通过港股18A、18C赴港上市融资。引导科技型企业综合运用股份、定向可转债等各类资本工具开展并购重组,围绕重点产业强链、补链、延链,向研发端和市场端等产业链上下游延伸。夯实区域性股权市场“塔基”功能,高质量建设“专精特新”“科技创新”专板。(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有序推进期货和科技创新指数体系赋能科技创新。加快完善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期货品种板块。进一步做精做细新能源期货板块,积极推进氢氧化锂等期货品种研发上市,着力打造完备的新能源品种体系。稳步推进碳排放权等重大战略品种研发,助力新能源、储能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发挥好指数和指数化投资作为连接资本市场投融资两端的重要载体作用,支持指数机构聚焦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指数研究开发力度,积极打造科技创新特色标杆指数。支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发符合国家战略的科技主题基金产品,提高主动管理能力,积极投向科技型企业。丰富科技创新指数及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品类,促进更多中长期资金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集聚,进一步引导科技创新类指数基金工具在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等方面发挥更大功能效用。(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广州期货交易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发挥跨境金融服务的便利作用。用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规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进一步满足净资产规模较小科技型企业的跨境融资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参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和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试点,助力企业跨境资金统筹使用;推动“科汇通”增量扩面,便利科研机构跨境资金调拨。深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推动境内外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引入符合条件的境外私募股权基金参与QFLP试点,建立审批绿色通道。(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科技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科技金融生态工程
7.发挥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的增信降本作用。省财政对在2025年5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发放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单个企业年度贴息金额最高2000万元,贴息对应的贷款每年2000亿元、三年总规模6000亿元。省级财政连续三年对广东省政府性担保体系增资,做大做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助力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扩面增量。健全代偿补偿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代偿补偿。加大降费奖补力度,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降低高新技术企业担保费率。研究创新担保增信模式和风险分担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等工具,引导担保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发债融资的担保增信支持,降低担保费率。探索建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前补偿”机制,强化科技信贷风险分担和补偿的省市联动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加大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投入力度。发挥融资租赁推动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聚焦服务科技自立自强,研发适配科技型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和科研设备租赁服务,缓解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资金压力。(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发挥科技保险的减震器作用。推动金融机构聚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重点地区,健全覆盖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体系,完善产品、服务创新机制和监管激励保障政策。聚焦重点产业,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服务重大技术攻关的标准化科技保险产品,针对研发损失、设备损失、专利保护等重点领域,提供覆盖科技创新活动全流程的保险产品。支持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软件首版次质量安全责任保险推广应用。针对缺乏历史数据、潜在损失较大的科技保险,支持通过组建共保体、再保险等方式,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提供全方位风险保障。支持保险机构在保险定价、承保核保、定损理赔、风控反欺诈等方面开展创新,健全科技风险市场化评估和定损理赔机制。鼓励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加大对创业投资等投资机构的支持力度,积极参与实施国家重大科技任务。持续做好海外风险跟踪及预警,强化出口信用保险融资增信作用,鼓励银行机构为科技企业提供信保保单融资支持。(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政务和数据局、广东金融监管局、深圳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发挥“数据要素+金融科技”的赋能作用。引导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探索数据资产融资服务模式,开发基于科技型企业多维度数据的信用贷款产品。鼓励广州、深圳数据交易所聚焦重点区域、重点产业,发挥“数据要素×金融服务”倍数作用,建设行业数据空间,探索实现数据资源入表、数据资产融资一体化。构建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体系,运用好深交所“科交中心”、“科融通”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培育通”资本市场培育信息系统以及广东融资信用综合服务平台等平台,畅通从“IP”到“IPO”资本市场服务路径,为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等各阶段科技型企业提供多层次金融智能化服务,提高融资服务便利性。(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和数据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打造国家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示范样板。支持广东、深圳市开展国家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试点,在登记、评估、处置、补偿等关键环节先行先试。全面推动试验区内金融机构丰富金融产品,鼓励商业银行综合运用创新积分贷款、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提高质押融资可获得性,支持银行机构探索将地理标志、数据知识产权等纳入质押范畴。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推广更多贯穿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环节的新产品,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类、海外维权类等保险业务。积极开展专利证券化、商标证券化业务。鼓励各地市对标金融生态改革试验区知识产权金融工作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广东金融监管局、深圳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营造与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耐心生态。加快推动落实《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坚持“四个面向”战略导向,按照法治化、市场化以及“三个区分开来”要求,遵循基金投资运作规律,容忍正常投资风险,不以单一项目投资损失追责,适当放宽创业投资类基金的损失容忍度。依法合规充分履行决策程序、勤勉尽责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投资项目出现损失的,免于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推动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尽职免责制度,营造与科技创新相适应的耐心、宽容的生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广东金融监管局、深圳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要素保障工程
12.用足用好政策工具箱。发挥货币信贷政策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重点引导支持“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阶段,继续发挥好开发性金融机构在科技创新领域的引领作用,用好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科技创新贷款等专项政策,支持企业开展研发攻关、技术改造,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大做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继续用好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领域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的支持力度,探索“粤科融”工具与财政政策有机结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金融监管局、深圳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健全科技金融统筹推进机制。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和数据局、省税务局、中央驻粤金融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围绕科技强省建设同向发力,加强多部门协调、政策联动和信息共享,推动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体制,研究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政策举措。中央金融驻粤管理部门不断推进金融服务科技创新的能力建设,围绕“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链以及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发挥金融要素在支持科技创新领域的关键作用,为广东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和数据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金融监管局、广东证监局、深圳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加快建立与科技强省适配的“科技-产业-金融”复合型人才体系。充分发挥人才作为第一资源的作用,持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人才体制改革,探索建立“科技-产业-金融”复合型人才矩阵体系,加快建立与科技强省适配的复合型干部人才梯队,畅通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金融机构、国有企业之间的干部交流。立足“一点两地”和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战略定位,继续实施人才强省建设,加强粤港澳三地人才协作,促进创业投资、科技型企业、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培养国际化科技金融人才。(省委组织部,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金融监管局、广东证监局、深圳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探索打造“粤金常青”市场化识别模式。以市场化为原则,以应用场景为载体,鼓励省、市投资控股企业、企业风险投资(CVC)、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及其他市场化股权投资机构围绕广东省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企业,探索建立面向技术有较大突破、商业前景广阔、持续研发投入大的科技型企业的市场化识别机制,推动形成接力式、多层次金融“常青加速器”服务体系。发挥场景创新中心作用,组织开展应用场景供需对接活动,按照产业链开展成果转化路演、投融资专场路演,引导创投资本助力应用场景创新,发挥金融服务科技产业互促双强的关键作用。打造“粤金常青”服务品牌与生态丛林,构建与之协同联动的品牌传播与宣传机制,全面提升“粤金常青”的辐射力、引领力与美誉度,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广东模式。(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和数据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金融监管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金融监管局、深圳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沪府办规〔2025〕15号
相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关于支持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策源地建设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2月2日
关于支持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策源地建设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和上海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战略部署,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支持松江区高水平建设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策源地,制定如下措施。
一、共筑科技创新策源地
(一)加强应用性基础研究。建立企业共同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瞄准重大产业技术基础性、关键性原理问题,支持企业组织长三角区域各类产学研力量,开展市场导向的应用性基础研究,加快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突破。按照规定分阶段给予不超过总投入30%、最高3000万元的经费支持。
(二)加快关键共性技术协同攻关。完善企业出题机制,面向国家战略急需,定期发布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策源地攻关项目需求榜单,支持全球机构“揭榜挂帅”,加快攻克关键共性技术。按照规定分阶段给予不超过揭榜额30%、最高2000万元的经费支持。
(三)建设开放协同的高能级科创平台。围绕重点发展产业和前沿领域,创建全国重点实验室,加强与长三角区域战略科技力量的联动。培育建设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攻克转化一批满足产业创新重大需求、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前沿技术成果。
(四)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联合体。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产业链上中下游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建设高水平共性技术平台,组织实施重点产品技术攻关。按照规定分阶段给予不超过研发总投入30%、最高3000万元的经费支持。
(五)打造松江大学城科创源。制定松江大学城科创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健全完善大学城管理体制,优化学科布局,推进学科交叉融合和跨学科研究,加快创新型人才培养。面向产业发展需求,汇聚长三角科技创新资源,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新赛道培育。
二、共建世界级产业集群
(六)推动现代化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国家级先进制造业集群、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创新型产业集群,提升综合服务能级,构筑区域联系紧密、配套完善的产业组织体系。按照规定给予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的经费支持。
(七)加速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加快创新平台建设和技术研发布局。引育智能终端产品及关键零部件制造等重点项目,按照规定分阶段给予不超过总投入15%、最高5000万元的经费支持。支持企业在商用密码应用、自主软硬件产品研发等领域加大投入,按照规定给予不超过总投入30%、最高1000万元的经费支持。
(八)加速航空航天产业发展。围绕卫星制造与商业运营等产业链关键环节,引育上下游重点项目,按照规定分阶段给予不超过总投入15%、最高5000万元的经费支持。鼓励卫星互联网技术规模化应用,对开展通信、导航、遥感等增值服务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卫星互联网星座建设,对取得卫星通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培育发展科学仪器产业。打造松江科学仪器产业园区,建设科学仪器创新港。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和产品应用场景,进一步加强产业链上下游协作。按照规定给予不超过总投入30%、最高2000万元的经费支持。
(十)培育未来产业集聚区。创建国家6G综合试验地方基地,大力推动6G技术研发、标准研制、技术试验、中试熟化、场景应用与国际合作。按照规定分阶段给予不超过总投入30%、最高3000万元的经费支持。
(十一)梯度培育科技领军企业。推动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小升规、规转强、强转股、股上市”,聚焦产品创新、市场开拓、人才培养等方面,为企业提供精准服务,加快培育世界级科技领军企业。推动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发展壮大,加快涌现“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
(十二)提升专业服务机构赋能作用。集聚研发设计、技术转移转化、检验检测等高水平科技服务机构,支持科技服务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全链条技术服务,增强产业链资源整合能力和生产服务能力。
(十三)提升产业集群国际影响力。支持长三角区域内产业集群交流合作,围绕产业链供应链探索建立长三角G60科创走廊跨区域产业合作利益共享机制。鼓励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促进区域内产业分工协作。
三、共育国际一流创新生态
(十四)健全孵化转化体系。支持创建6G等前沿领域高质量孵化载体,加快培育硬科技企业。支持企业联合长三角区域各类产学研力量,共建概念验证、中试熟化、检验检测等技术平台,构建全链条科技成果转化体系,支持创新场景开发和产品应用。
(十五)加强科技金融支撑。完善风险共担和贴息贴费机制,创新信贷、保险、金融租赁等产品,为企业加大研发试验、成果转化等创新投入提供金融支持。强化市、区两级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加强长三角G60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与上海未来产业基金联动合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投资力度。探索国有投资平台尽职免责机制。支持企业开展风险投资和并购重组,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开展股权投资。鼓励社会资本聚焦重点产业设立各类创新创业投资基金。
(十六)加强人才支撑保障。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加强创新人才自主培养、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和服务。保障用人单位引进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在落户安居额度上予以支持。探索赋予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市级相关人才计划自主推荐权。
(十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支持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松江分中心(松江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加快形成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支持设立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上海分中心松江基地,提高各类社会主体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支持松江区共建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共治机制。
(十八)推动高水平交流合作。深化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创新要素对接,搭建行业交流平台,加强重大创新项目落地协同合作。引育国际性科技组织,开展联合研究、成果发布、技术交流、合作交流等活动,按照规定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开办经费,并每年给予不超过总运营支出30%、最高200万元的经费支持。鼓励企业在海外建立硬科技孵化平台、概念验证中心,按照规定给予最高200万元的经费支持。
四、共享科技创新资源
(十九)优化科创空间布局。健全互联互通的综合交通体系,形成要素汇聚、统筹整合、功能互补、辐射带动的空间布局,推动创新产业和城市功能融合发展。探索产业用地融合管理政策。实施工业用地弹性年限出让制度,出让年限最高不超过50年。松江新城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产业用地,采用市、区联合收储的形式予以支持。支持科创产业项目采取“先租后让、长期租赁”方式供应土地。经市“三委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认定的市级及以上重大产业项目,用地指标由市级净增计划保障。
(二十)加强区域算力统筹和供给。统筹智算中心布局,重点推进区域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区域算力供给,培育产业链多元主体,增强算力供需匹配、接入调度及国产化适配等服务能力。
(二十一)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破除制约技术、数据、人才、资本等创新要素自由流动的障碍,加快提升“G60科创云”等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能级。推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科技文献和数据等资源开放共享,深化科技创新券跨区域互认互通。
(二十二)共享高端智力资源。组建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策源地专家咨询委员会,发挥国际一流专家的战略咨询和决策支撑作用,建立分类决策咨询制度,指导联合编制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发展规划。
(二十三)设立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策源地专项资金。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管理,加强绩效评价,提高使用效益。
本措施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有关政策措施与本市其他政策有重叠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